近日,四川南充市嘉陵区法院顺利执结了一件车辆脱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为申请人执行到赔偿款7.5万元。
2023年1月29日,敖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张某平左转时,被何某某驾驶的正三轮载客摩托车撞倒,事故造成敖某某右三踝骨折、右踝关节脱位,经交警部门认定,敖某某左转未让直行车辆先行,未按规定载人,负事故主要责任。何某某驾驶未购买交强险的机动车,未按交通规则通过路口,负事故次要责任。经鉴定,敖某某被评定为十级伤残。敖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何某某赔偿其损失。
嘉陵法院审理认为,何某某作为其所有的正三轮载客摩托车的法定车主,未按时对该车投保交强险,致使车辆脱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有权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当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则当事人有权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认定何某某参照交强险对敖某某医疗、伤残部分费用进行赔偿,最终判决何某某支付敖某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款14.64万元。
何某某不服事故认定及判决,不愿意支付赔偿款,敖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为快速兑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执行法官多次与何某某耐心沟通,释法明理,逐渐消除其关于赔偿的抵触情绪,并向其说明拒执的后果。
最终,考虑何某某经济困难,法官组织其与敖某某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由何某某支付部分赔偿款,剩余款项敖某某自愿放弃,该案得以圆满执结。(庞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