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城区和部分乡镇道路交通秩序,切实加强机动车临时停车秩序的管理,营造安全、有序与畅通的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在双流区剑南大道南段、双流区江美东路、双流区黄海路、双流区学院路北段、双流区北海路、双流区腾龙路、双流区向楠路、双流区龙渡横街、双流区草金路、双流区千桐路、双流区成新蒲快速路、双流区学盛路、双流区光友路、双流区桂文路、双流区燃灯西路、双流区花园路二段、双流区西锦东路、双流区西锦路、双流区甘泉二巷、双流区锦泉上街、双流区高平路、双流区长牧路、双流区松岭山路、双流区顺高路、双流区松明东路、双流区松明西路、双流区邬家山路、双流区华创路、双流区荷韵西路、双流区荷香路一段、双流区湾河街、双流区牧鱼一路、双流区腾飞十一路、双流区黄甲大道四段、双流区西航港大道南延线、双流区王家场下街、双流区腾飞一路、双流区腾飞七路、双流区生物城中路一段、双流区生物城中路三段、双流区凤轩路等41条道路设置禁止机动车停放标志,对机动车乱停乱放的违法行为进行严格管理。
二、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通过对涉嫌违法停放的机动车拍照记录,经审核认定违法停放后,依法处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依法拖移车辆。
三、广大市民请自觉遵守机动车停放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驾驶车辆行经上述路段时,应将车辆停放在停车场(库)。
本通告自2023年9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
2023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