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充县法院发布悬赏执行公告

来源:中国网 时间:2023-12-11 14:49:14 编辑:杨仁昌 点击:
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罗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罗攀拒不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西充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发布悬赏执行公告。
被执行人信息:罗攀,男,生于1982年9月5日,公民身份号码511325198209050238,住四川省西充县晋城镇龙门桥村4组12号。
执行案号:(2021)川1325执恢93号;执行依据:(2017)川1325民初2581号判决书;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标的:300000元及利息;未履行标的:300000元及利息;执行标的额:300000元及利息。
提供被执行人下落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线索),并被本院实际控制的,奖励5000.00元。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使案件得以执行,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赏。
悬赏期限:自2023年10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举报方式:联系人黄法官,联系电话0817—4263638。
举报人提供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符合悬赏执行相关规定。
不同举报人举报同一财产线索时,一般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由先举报者获得。
不同举报人分别提供不同的财产线索时,由法院根据线索的价值大小、时间、申请执行人意见等实际情况,确定不同举报人的悬赏金份额。
不能获得悬赏奖金的情形:举报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法院已掌握的;举报的财产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的;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线索的;举报人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信息举报的;法院工作人员或者有举报责任的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骗取悬赏奖金的;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请执行人的近亲属;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无法变现执行到位的;对同一财产在后举报的(举报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为准);举报时本院已执行完毕的;其他不应支付悬赏奖励的情形。
西充县人民法院郑重承诺:本院安排专人负责相关工作,承诺维护举报者利益,对提供财产线索人员身份及线索有关情况予以保密。(西充县人民法院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