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中,部分当事人认为只要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就可以顺利拿回借走或被拖欠的钱,否则就是法院“执行不力”。但在实际执行中,并非所有案件都能执行到位,总有一些“执行不能”的案件存在,着实让法院亦无能为力。
提供劳务受损害 申请执行维权益
2022年,王某某受蒲某雇请,为其提供劳务时受伤,经医院治疗出院,鉴定为十级伤残。后因赔偿未达成一致,王某某诉至南部县法院。2023年2月,经南部县法院审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扣除已支付的费用后蒲某自愿向王某某赔偿4万元。但蒲某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经多次催要无果,王某某遂向南部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线上线下双调查 确无财产供执行
执行立案后,承办法官立即发起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名下存款、房产、车辆、保险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并及时对其网络资金和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同时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敦促主动履行法院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除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存款2千余元,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承办法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再次确认其无财产可供执行。
依法“终本”不终结 执行一直在路上
本案属于典型的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属于“执行不能”案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将被执行人依法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但“终本”不等于“终结”,在案件终本后,法院仍会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控,在法院依职权或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后可恢复案件执行,直至案件执行完毕。
法官释法
——什么是“执行不能”:因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或不具备执行条件,经法院穷尽所有手段也无法执行到位的情形,这类案件为“执行不能”案件。
——遇到“执行不能”怎么办:申请人积极配合,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以随时与法院联系,待财产线索核实后,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何预防“执行不能”: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在司法实践中,许多案件在法院执行阶段就陷入“执行不能”窘境,而及时在诉前、诉中采取保全措施,确保“有财在手”,是有效防止“执行不能”的重要利器。(殷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