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九条第五款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为从源头上遏制精神障碍患者违法驾驶机动车行为,切实消除交通安全潜在隐患,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与财产安全,近日,蓬安交警大队严格按照上级相关要求,积极联合治安大队,与社区、村委会密切沟通,主动上门,对精神障碍患者驾驶人开展驾驶证清理注销工作。
交警大队联合治安大队在县辖区开展摸排调查,经过核实确认后打印相关材料,并组织警力挨家挨户上门走访。在走访过程中,民警与精神障碍患者驾驶人的监护人进行了见面谈话,为他们解读了相关法律条文,并递交了《办理注销机动车驾驶许可通知书》。同时,民警还嘱咐监护人做好日常监管工作,警民携手,合力消除潜在安全隐患。经过民警细致耐心的沟通,监护人均主动配合,并表示将尽快到车管所办理注销手续。(南充公安交警支队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