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女却要孙女赡养?阆中市法院:女儿赡养!

来源:中国网 时间:2023-08-16 06:14:51 编辑:杨仁昌 点击:
近日,八旬老人王大爷颤颤巍巍来到阆中市法院河溪人民法庭,状告自己的女儿、孙子女未履行赡养义务,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八旬老汉无人赡养 法庭引导庭外和解
王大爷今年84岁,与妻子生育一女两子。1996年,三儿子因车祸身亡,三儿媳带着婚生子小张改嫁他人。2021年妻子因病去世后,王大爷便在农村老家独自生活。2022年二儿子也因病去世,生前育有一女小王。王大爷认为自己年迈多病,无人照料,无经济来源,之前含辛茹苦供养小王上大学,现如今女儿和孙子女都应对其履行赡养义务。但孙女小小王对此说法却不赞同,女儿与孙子女几人开始互相埋怨,推卸赡养责任。经多次家庭组织调解无果,王大爷只得一纸诉状将女儿和孙子女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共同支付其住院医疗费用,并自起诉之日起各自每月承担其生活费、护理费1000元。
承办法官收到起诉状后,当即拨打三被告的电话,询问关于王大爷的赡养情况,同时也向王大爷居住地村委会了解其身体状况、子女情况、家庭关系等相关情况,考虑到该案件系家事纠纷案件,调解处理能够更好地化解纠纷、维护亲情,法庭给予各方7天时间进行庭外和解。
和解分歧大 法院判决女儿承担赡养责任
由于各方分歧较大,庭外和解以失败告终。为尽快解决王大爷的赡养问题,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承办法官决定排期审理案件。在开庭前,承办法官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运用多种方法释法明理、劝说引导,耐心安抚当事人情绪,但王大爷和女儿坚持要让小小王一同参与赡养,小小王也始终拒绝该提议。
眼看调解陷入僵局,承办法官宣布开庭审理。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承办法官再次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同意当庭调解,但各方仍坚持己见,未能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后法院依法判决王大爷的女儿自2023年5月起,每月底前支付王大爷生活费、护理费1000元,并驳回王大爷的其他诉讼请求。
“虽然按照法律规定你不用承担赡养责任,但你自小跟随爷爷奶奶长大,现在你也有稳定的工作,爷爷年事已高,身体又不好,作为孙女,你还是要多给予关心。”庭审后,承办法官语重心长地对小小王说。小小王听到法官的劝导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说道:“我之前的做法确实不对,从今以后我会尽我所能赡养爷爷,让他安享晚年。”
法官说法
百善孝为先,赡养老人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子女不得以没有赡养能力为由怠于履行赡养义务。而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承担赡养义务,应当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祖父母、外祖父母需要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在本案中,原告有女儿,且有赡养能力,故应当由女儿履行赡养义务,孙子女不负赡养责任。同时法官提醒,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高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