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西充县法院:以发“抖音”等方式侵害名誉要担责

来源:中国网 时间:2023-04-14 12:37:10 编辑:杨仁昌 点击:
为泄愤将侮辱谩骂发布到抖音、朋友圈,因网上“围观”致使经营受损,是否应负相应法律责任?西充县法院审结的一起由抖音短视频引发的名誉权纠纷为你释疑解惑,以案说法。
基本案情:个体工商户王某在西充县城登记注册某店,刘某、周某、赵某陆续加入合伙经营。不久,周某、赵某商定退出合伙经营,退股协议约定王某、刘某二人分阶段退还投资股份和支付工资共140830元。尔后,王某和刘某未按约定履行义务。
2022年9月至10月,周某、赵某多次组织人员到店门外拉“欺诈招商、还我血汗钱”的横幅,持喇叭“宣传”。赵某多次发朋友圈、抖音称该店挣黑心钱、不守信用等侮辱性言论。多个朋友圈和抖音不断被多人点赞、评论、转发,一系列操作致店内10名会员退卡,退费数额合计18525元。该店遂将周某、赵某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承办法官程本超厘清事情原委,多次组织双方沟通调解,被告主动将扣押的营业执照、公章归还原告。
在本案中,原告未按期履行义务,被告在公共场拉横幅的“欺诈招商”内容与原被告自愿合伙、协商退伙不相符,在多个网络媒体上发布带侮辱、诽谤的语言、文字,传播范围较广,影响较大,对原告的正常经营造成较为严重、持续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网络媒体上的不当言辞虽为赵某发布,目的系共同催收债权,周某及其亲友参与现场催收,周某对赵某多次网络辱骂未加阻止,事后未发表道歉或恢复名誉声明,周某、赵某属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款9000元。
法官说法:名誉是一种人格权益,具有时代特征,是针对特定主体的综合表现作出的良好的、客观的社会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其中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不仅自然人享有名誉权,法人同样享有名誉权。维权有界限,越线应担责,权利的行使需要遵循真实、合法、不侵害他人合法利益的原则。
自媒体时代,赋予每个人自由表达观点的权利,然而网络平台不是法外之地,同样要受到法律制约,公民的一言一行都不可逾越法律底线。若恶意使用侮辱性言论侵害他人名誉权,将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西充县法院提示:广大群众在进行民间活动时,如遇侵犯自己权益的事情,一定不要采取过激行为,要相信法律的公正,及时搜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朱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