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市场监管局通报全市“春雷行动2023”第二批案例

来源:中国网 时间:2023-02-28 10:25:43 编辑:杨仁昌 点击:
“春雷行动2023”开展以来,南充市市场监管系统紧紧围绕“护民生、保安全,助力高质量发展”主题,着力整治6大重点领域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大要案、典型案。同时,积极践行包容审慎监管,大力推行柔性执法,做到执法有力度更有温度,对符合《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条件的案件不予行政处罚,现作为全市“春雷行动2023”第二批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1 南充市顺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某药店未明码标价销售药品案】
2023年1月10日,顺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板蓝根颗粒”“感冒灵颗粒”2种药品未明码标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其立即改正,当事人立即改正了违法行为。
经查,当事人系三年内初次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符合《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第26项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适用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2月1日顺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向其宣传了相关法律规定,教育引导其合法经营;当事人签订了《承诺书》,承诺诚信守法经营。
【案例2 南充市高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未明码标价案】
2023年1月10日,高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提供诊疗服务时,为患者使用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口腔器械盒”未明码标价(该种器械需单独收费,由患者自愿选择使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其限期改正,当事人按期改正了违法行为。
经查,当事人系三年内初次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且涉案产品案值金额较小,危害后果轻微,符合《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第26项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适用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2月10日高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向其宣传了相关法律规定,教育引导其合法经营;当事人签订了《承诺书》,承诺诚信守法经营。
【案例3 南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某药店未明码标价案】 
2023年1月11日,南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蒲地蓝消炎口服液”“小儿麻甘颗粒”等15种药品未明码标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其改正,当事人立即改正了违法行为。
经查,当事人系三年内初次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符合《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第26项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适用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2月4日南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向其宣传了相关法律规定,教育引导其合法经营;当事人签订了《承诺书》,承诺诚信守法经营。
【案例4 西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某孕婴店发布未标明广告引证内容出处的广告案】
2022年12月27日,西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通过其微信公众号发布内容为“某某特膳益哺锌泡腾片主要原料氧化锌。锌的作用:促进DNA、蛋白质、胶原的合成,促进大脑发育,改善记忆力;参与构成唾液中的味觉素,促进食欲;增快细胞分裂速度,产生新细胞,促进生长发育;参与免疫球蛋白生成,抑制病毒复制,增强抵抗力。”的广告,但未标明广告引证内容的出处。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其立即改正,当事人按时改正了违法行为。
经查,当事人系三年内初次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违法广告仅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受众较小,累计点击量不足3000次,并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符合《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第14项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适用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2月9日西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向其宣传了相关法律规定,教育引导其合法经营;当事人签订了《承诺书》,承诺诚信守法经营。
【案例5 营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某酒家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3年1月3日,营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就餐场所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相关标识,顾客用餐结束后部分菜品基本没有食用。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其限期改正。2023年1月1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其改正了违法行为,已正确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经查,当事人系三年内初次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没有造成不良影响,符合《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适用规则》第七条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2月1日营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向其宣传了相关法律规定,教育引导其合法经营;当事人签订了《承诺书》,承诺诚信守法经营。
【案例6 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某书城发布未标明广告引证内容出处的广告案】
2023年1月18日,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和微信朋友圈发布内容为“蓬安县某书城全年销售图书10万册,在蓬安县内所有书城中位居第1位”的广告,但未在广告中标明“10万册”“第1位”等引证内容的出处。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其改正,当事人按时改正了违法行为。
经查,当事人系三年内初次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2月,且广告仅在自有经营场所和微信朋友圈发布,受众较小,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进行了改正,符合《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第14项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适用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2月2日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向其宣传了相关法律规定,教育引导其合法经营;当事人签订了《承诺书》,承诺诚信守法经营。(陈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