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生态环境也是一种城市营商环境”正在成为共识。保护好生态环境,就是在优化城市营商环境。为构建城市良好营商环境,什邡法院在地方生态文明保护上下好功夫、稳抓落实,积极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努力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司法保障。
“截至目前,我院共受理涉环境资源案件254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5000余万元。” 什邡法院有关负责人说。
审判机构专门化 小法庭发挥大作用
有关数据显示,大熊猫国家公园什邡片区总面积210平方千米,海拔垂直高度相差近4000米,植被垂直带谱完整,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资源丰富。
要想保护好如此丰富的生态环境资源,建立完善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刻不容缓。
2017年,什邡法院环境资源庭正式成立。作为川西北地区率先成立独立建制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的基层法院,什邡法院在全省法院系统率先实现“三个第一”:全省第一家环境资源审判庭和旅游环保巡回审判点进行同步打造的法院;全省第一家将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和“互联网+巡回审判”工作进行互联融合的法院;全省第一家通过环境资源审判建立与环保警察协同作战关系的法院。
审判机构的运行,离不开审判机制的完善。从刑事审判、民事审判、行政审判到公益诉讼,什邡法院实行环境资源审判刑事、民事、行政、恢复性司法执行“四审合一”归口审理模式,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近年来,什邡法院受理环境污染、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77件,物权保护、噪音污染等民事案件54件,水利、林业等行政诉讼案件86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37件。”什邡法院环境资源庭有关负责人介绍。
创新审判“123模式” 打击违法犯罪不手软
今年3月,一起涉案人员高达11人的非法采砂案在什邡法院公开审理及宣判。
钟某某、吴某某等十一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什邡市石亭江河道内非法采砂,开采砂石共计12.2万余方及3.5万余吨,价值130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
石亭江系长江支系,盗采河砂不仅破坏河道资源和生态环境,还可能影响长江水势稳定、防洪和通航安全,具有严重危害性。
经法院审理,判决11名被告人1年至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计120.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共计 497万余元。
作为什邡法院自环境资源审判庭成立以来审理的涉案金额最大、涉案人数最多、判处罚金金额最高的环境资源案件,该案件的高效推进与什邡市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机制息息相关。
近年来,什邡法院全面推进新时代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充分利用什邡在全省率先成立“环保警察中队”的优势,创新推行环境资源审判“123模式”,即:围绕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为一个中心,着力抓好环境资源的审判与执行两个方面,实施多方联动+生态修复+公众参与三项结合的举措。将人民群众生存、生活期待的优质生活环境作为环境资源审判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依法严格贯彻损害担责原则,坚持污染者治理、损害者赔偿、开发者养护、受益者补偿。
同时,什邡法院与环保、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行政主管职能部门及检察院、公安局等相关部门沟通衔接,在环保案件证据收集和固定方面、证据转化、证据标准、生态修复等方面形成了一致意见,并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我院充分利用我市成立环保警察的特点,积极对接有关部门,构建多元共治机制,对环境资源类犯罪依法予以打击。”什邡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
修复机制多元化 为绿水青山拉好法治“警戒线”
什邡市蓥华镇村民罗某等人,在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递交采伐申请未获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其林改到户责任田中的林木(柳杉)进行砍伐。什邡法院以滥伐林业罪,判处罗某等人一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责令补种被伐林木一万株。
在判处刑罚的同时,什邡注重通过司法手段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修复生态环境的核心功能。近年来,什邡法院通过建立破坏林木类、土地类、水产品类刑事案件的修复机制,加强与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等行政执法部门的联系,形成林木类、土地类、水产品类犯罪的工作修复机制。在判决书中写入补种补栽、增殖放流、第三方代为修复等情况,落实“补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第三方修复”等修复机制,成为什邡法院推进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力举措。
同时,什邡法院与检察、自然资源局、相关镇村等部门一起开展定期案件回访,到现场查看补种情况并展开法制宣讲,促进责任人的养护工作,保障判决执行效果,增强社会效果。
“截至目前,我们已对滥伐林木犯罪适用补种补栽15件15人,补种100余亩,1万8千余株,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适用增殖放流22件37人,增殖放流30万余尾鱼苗真正实现刑事惩罚、环境修复和教育相统一目的。”什邡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张渔 贺羽 隆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