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2年度十大优秀案例发布!

来源:中国网 时间:2022-12-28 14:04:15 编辑:田恒铭 点击:
12月21日,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下简称成铁中院)召开线上新闻发布会,以线上发布的形式通报成铁两级法院2022年度十大优秀案例评选结果。
据悉,为进一步发挥审判案例的指导作用,不断总结裁判规则和经验,更好地展现成铁两级法院审判智慧成果和改革成效,同时有效促进全社会形成尊重司法、崇尚法治的良好氛围,成铁中院组织开展了两级法院2022年度十大优秀案例评选活动。经过前期推荐、专家评审、会议讨论等多个环节,最终择优评选出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诉四川海爪传媒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等十个优秀案例。
01、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诉四川海爪传媒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基本案情:四川海爪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爪公司)在明知“抖音”管理规则不允许账号买卖的情况下,为他人买卖“抖音”短视频账号提供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用,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播公司)以海爪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行为保全。微播公司主张,海爪公司的行为损害了微播公司和“抖音”用户的合法权益,扰乱互联网行业市场竞争秩序,请求判令海爪公司立即停止对微播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0万元。一审法院认为,海爪公司利用“抖音”既有的用户资源和市场成果为自己谋取交易机会,其行为规避了互联网用户账号实名制管理规范,违反商业道德;损害了微播公司和其他“抖音”用户合法权益,已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决,海爪公司立即停止被诉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0万元。海爪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2、赵关强、辛天宝犯破坏自然保护地罪案。基本案情:“老槽沟”矿区位于大熊猫国家公园眉山片区的核心保护区,于2017年12月关停,已拆除生产设施、查封井硐,施行生态恢复。被告人赵关强、辛天宝与冯超(已死亡)商议共同到“老槽沟”矿区内盗取铅锌矿石,并雇人实施了破碎封堵核心保护区入口石头,强行打通进入核心区的通道,以及砍倒周边植物等行为。后辛天宝、冯超用电镐凿矿时引发矿洞跨塌,导致冯超当场死亡、辛天宝受伤。法院认为,辛天宝、赵关强等人在国家公园核心区盗采矿产资源违背了大熊猫国家公园禁止生产经营活动的要求,造成国家公园核心区自然资源铅锌矿直接破坏,盗采过程对采矿区域的野生动物栖息地及植被造成直接影响。遂判决,被告人赵关强犯破坏自然保护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辛天宝犯破坏自然保护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等。
03、魏某与武汉荟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基本案情:被告武汉荟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系“可拍”软件运营主体,该软件的“一键融脸”功能可以将“可拍”视频中的人脸替换成用户上传的人脸,形成的视频效果除人脸五官发生实质性变化之外都与原视频保持一致,且“换脸”后的用户可以自行保存视频到相册并分享到其他平台。法院认为,被告通过收取会费的方式使软件用户可以使用该视频进行面部替换系以营利为目的擅自进行商业活动使用,明显已超出了在必要范围内单纯的艺术欣赏,亦不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合理利用,其行为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犯。遂判决,被告武汉荟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运营的“可拍”手机换脸软件的首页显著位置刊登对原告的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
04、曹某某与连碧兰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曹某某于2021年9月15日在连碧兰开设的淘宝店铺下单购买了十盒名为“白美丸白美全身丸内服白美片饮淡化斑口服胶原蛋白褪素黑色白日本”的商品。该商品的网页宣传截图中显示,发货地为日本,产地为其他国家。曹某某收货后发现商品并非日本生产,询问店铺客服,客服回复,因疫情原因,现在都是国内生产、国内发货。曹某某认为连碧兰存在欺诈行为向法院起诉请求三倍赔偿。一审法院认为,经营者在向消费者介绍商品时,必须客观、真实,不得作虚假表示,不得进行令人误解的诱导,连碧兰作为销售经营者,其售卖的商品的宣传内容与商品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系以虚假商品说明的方式销售商品,构成经营者欺诈行为,遂判决,连碧兰退还曹某某货款180元,并支付已实际产生的退货运费24元,向曹某某赔偿5940元;曹某某将案涉产品退回连碧兰,运费由连碧兰承担。连碧兰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5、唐某某、张某与范某某人格权纠纷案。基本案情:唐某某系未成年人,张某是其母亲。2021年8月16日,被告范某某在微信群中上传了原告唐某某的个人照片及含有原告张某电话号码的订单截图。并在该群内陆续针对原告张某发布了“死穷鬼还要和我女儿一个班”“已经死猪不怕开水烫了”等言论。后陆续在微信群中针对原告张某发表“死穷鬼还要和我女儿一个班”,“你女儿是瘸子?”“现在走路还不稳”等言论。被告发表上述言论后,群内其他成员陆续对原告发表不当评论。一审法院认为,被告范某某在案涉微信群内发布的言论侮辱意思明显,贬低原告张某人格意图明显。因上述微信群内成员人数众多,涉案言论足以令公众对原告张某的信用、品格产生不良印象,进而降低对原告张某的社会评价,遂判决被告范某某在微信群内向原告唐某某及原告张某发布道歉声明,并向原告唐某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向原告张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范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6、李素华、赵兴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基本案情:2021年,被告人李素华在平武县木皮藏族乡洛桑坪大熊猫国家公园一般控制区内的树林中放置猎套并套住一只“盘羊”(已死亡)。被告人赵兴富与被告人李素华合力用刀将猎捕的“盘羊”解剖处理,并将分割处理的肉制品分别带回家中存放。后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解剖处理的“盘羊”为国家Ι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四川羚牛,其物种整体价值为500000元/只。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素华非法猎捕国家Ι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四川羚牛的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李素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射钉器改装枪支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赵兴富在明知是他人通过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所得的情况下,对犯罪所得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判决,被告人李素华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赵兴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等。
07、黄进东与深圳市车易佳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2021年6月11日,原告黄进东通过天猫平台向被告深圳市车易佳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咨询车辆中控屏,该公司承诺可以完美安装适配黄进东车型并且免邮费和包安装费,黄进东当即下单并实付货款。黄进东在被告指定的线下车行安装后,中控屏不仅无法由车辆操作,还导致了车辆车灯、排气管等多处损害,车辆最终定损为13400元。黄进东遂起诉被告退还商品价款并赔偿安装费、快递费、车辆维修费合计16180元。法院认为,被告在销售案涉商品时承诺提供包安装服务,即有义务向原告提供免费安装服务;关于安装核销以及车辆损坏责任承担的问题属于减轻其责任与原告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格式条款,被告未采取明显区别于其他内容的加粗、放大字体等方式提请对方注意,未尽到告知说明义务。遂判决,被告公司向原告黄进东退还货款2630元,原告黄进东将案涉商品退还给被告公司,运费由被告承担。如原告黄进东不退还的,按2630元/件折抵货款;被告公司向原告黄进东赔偿安装费100元、车辆维修费13400元和快递费50元,共计13550元。
08、成都一定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贾如网络侵害虚拟财产纠纷案。基本案情:2019年7月21日,原告一定红公司与被告贾如签订了《经纪合同协议》,约定公司聘请贾如作为专属艺人,进行演艺事业之各项合作事宜。2020年4月,贾如停止与原告公司的合作。原告认为案涉账号所有权及相关权利均属于公司,贾如侵占公司账号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遂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认为,抖音账号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人身属性,涉案抖音账号为贾如实名注册。虽然原告与贾如签订的经纪合同约定了相关媒体社交平台账号所有权属于原告,但是由于相关账号的内容创作高度依赖主播,账号产生的经济价值与主播本人劳动、用户喜爱密不可分,如原告基于其与贾如的约定当然获得账号所有权,会造成账号注册人与所有人的分离,违反网络实名制的规定。故不论是对抖音平台而言还是对账号粉丝而言,案涉抖音账号对应的“用户”主体都应当是贾如。原告虽然对案涉账号不具有所有权,但根据协议约定,原告对账号仍享有财产权益。遂判决,被告贾如向原告成公司支付1058.95元。一定红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9、扎西泽汪盗伐林木罪案。基本案情:2019年6月,被告人扎西泽汪为修建房屋所需,在松潘县林业和草原局办理了采伐蓄积15立方米林木采伐许可证。之后,被告人扎西泽汪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地点之外的国有林地内采伐云杉19株,并锯成77件原木。经鉴定,被告人所伐林木折算活立木蓄积为39.1908立方米。被告人投案自首后,已补种云杉树苗500株。法院认为,被告人扎西泽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采伐许可证批准的范围外,擅自在国有重点公益林盗伐云杉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遂判决,被告人扎西泽汪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违法所得云杉原木77件,予以没收,交由松潘县林业和草原局处理后上缴国库。
10、芦山县鼎力猕猴桃专业合作社与芦山金驰阳农牧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基本案情:该案系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依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大熊猫国家公园四川片区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的意见(试行)》的规定,跨区域受理的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原告诉称,其经营的猕猴桃园和被告公司经营的生猪养殖场相邻,被告公司将未经处理的养殖废弃物通过预设管道排放至天然水域和周边农地,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被告铺设于周边猕猴桃园及农地用于排放污染物的管网设施具有继续排放粪污水、持续污染环境的重大风险为由,向法院申请作出生态环境侵权禁止令。法院认为,被告公司存在将未全部经异位发酵床处理的养殖废弃物排放至外环境的环境污染行为,经雅安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后,该公司治污设施未予改进、铺设于周边农用地用于排放污染物的管网设施仍存在,具有污染环境的重大风险。遂裁定,禁止芦山金驰阳农牧有限公司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至本案终审裁判文书生效之日止,通过已铺设管网设施向外环境直接排放未经达标处理的污染物。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正是它,于细微之处让司法公平公正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也让法律法典真正从纸面走入百姓生活。成铁两级法院将不断探索,秉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用公正审判凝聚人心,以司法裁判引领风尚。(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