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公安局
关于拒绝接受、配合新冠病毒肺炎疫情
防控措施法律责任告知书
广大的社会各界朋友:
您好!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当前正值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为进一步保障全州各族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全州社会治安大局稳定,现将拒绝接受、配合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告知如下:
01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02
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03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04
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疫情传播或者有严重传播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05
确诊病人、无症状感染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06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构成“袭警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07
编造与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有关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08
本《告知书》所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含依法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
感谢您及家人的配合。让我们众志成城、齐心协力、共克时艰,早日恢复幸福美好的生活。
凉山州公安局
2022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