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开展以来,甘洛公安加强对辖区重点行业、重点场所的治安巡逻防控,对“黄赌毒”违法犯罪重拳出击,进一步净化了甘洛治安环境,营造了良好的社会风气。
案例1:
8月5日,甘洛县公安局民警在甘洛县新市坝镇白云宾馆查获了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的董某某,依法将董某某口头传唤至甘洛县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讯问,经讯问,董某某对其容留、介绍卖淫的犯罪事实作出了供述及辩解。
目前,董某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案例2:
8月7日晚,甘洛县公安局民警在甘洛县新市坝镇团结北街汽车站对面查获了涉嫌卖淫的曲比某某莫、李某某及涉嫌嫖娼的吉乃某某等人,依法将曲比某某莫、李某某、吉乃某某等人口头传唤至甘洛县公安局田坝派出所执法办案区询问,经询问,曲比某某莫、李某某及吉乃某某等人对其违法事实作出了陈述及申辩。
目前,曲比某某莫、李某某、吉乃某某等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警方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嫖娼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 【特定单位的人员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处理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阿呷以哈 赵家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