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自贡市应急管理局到某峰矿业公司一采区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该企业的《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得单位为某峰矿业公司一采区,而实际经营(包括矿山开采)管理单位为某鹏矿业公司,执法人员随即对此开展进一步调查。
经立案调查后发现:某峰矿业公司将自己获取的一采区出租给某鹏矿业公司,由某鹏矿业公司自行开采、加工和销售,该采区的安全管理、环保治理也由某鹏矿业公司自行负责。而在此期间,某鹏矿业公司一直未取得《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应资质,在整个出租采区的过程中未发现某峰矿业公司获得与此次出租行为相关的收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某峰矿业公司因将矿山开采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的单位,某鹏矿业公司因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某峰矿业公司、某峰矿业公司主要负责人、某鹏矿业公司分别被予以罚款处罚。
被处罚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申请暂缓缴纳罚款,但直至今年8月暂缓缴款期限到期后,仍未缴纳罚款,自贡市应急局依法向自流井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月,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受理该起案件,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今年以来,自贡市应急管理局在加大安全生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的同时,进一步强化案件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被处罚主体依法申请法院予以强制执行。截至目前,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已受理自贡市应急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案件4件,另有1件正在受理中,涉及强制执行金额72万余元。(傅鹏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