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遂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查获了4起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均受到了罚款、吊销驾驶证、被处以行政拘留的严惩。
案例一:8月2日22时16分许,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川JY06xx小型轿车行驶至西宁大道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32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查,李某某曾于2022年4月20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遂宁市三凤派出所查获并处罚。因此,李某某行为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宁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对其作出了罚款1900元,吊销驾驶证的处罚,并将被处以行政拘留。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二:8月11日20时31分许,舒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川J73xxx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市城区玫瑰大道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24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查,舒某某曾于2021年3月12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遂宁公安交警部门查获并处罚。因此,舒某某行为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宁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对其作出了罚款1900元,吊销驾驶证的处罚,并将被处以行政拘留。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三:8月18日22时48分许,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川J38xxx普通小型客车行驶至遂宁市城南立交桥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5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查,李某某于2022年6月4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遂宁公安交警部门查获并处罚。因此,李某某行为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宁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对其作出了罚款1900元,吊销驾驶证的处罚,并将被处以行政拘留。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四:8月18日0时20分许,邓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川J00xxx小型轿车行驶至遂宁市物流大道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48ml/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查,邓某某曾于2020年7月3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遂宁公安交警部门查获并处罚。因此,邓某某行为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宁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对其作出了罚款1900元,吊销驾驶证的处罚,并将被处以行政拘留。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遂宁交警温馨提示:司机一杯酒,亲人几多愁,酒能助兴,也能败兴。这幸福时刻催化氛围的玉液琼浆,在驾车时可能就是葬送幸福的罪恶毒汁!为了大家美好的幸福生活,切勿饮酒后驾驶!(遂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