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部县法院详释“执行不能那些事儿”

来源:中国网 时间:2022-07-15 06:15:51 编辑:杨仁昌 点击:

在执行实践中,有部分申请执行人存在这样误区:只要向法院申请执行了,就可以在家坐等“收钱”。当法院穷尽各种执行措施,依然无法按照申请及时执行到位时,就认为是法院“执行不力”,甚至质疑司法公正。其实,“执行不到位≠执行不力”,因为你遇到的可能是“执行不能”......

如何识别“执行不能”

法院执行好比“医院看病”。案件受理后,执行法官首先要给被执行人做个全面的“财产检查”,核实其有无财产,有无能力履行,再根据“体检结果”“对症下药”。因此,案件是否能够执行到位,不仅取决于法院执行力度、执行措施,还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和经济状况。

在民商事“执行不能”案件中,大致分为两类:自然人债务,被执行人自始就经济能力有限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确无清偿能力;法人债务,部分被执行企业经济能力较差、入不敷出、债台高筑、濒临破产,甚至是无人员、无财产、无办公场所的“僵尸企业”。如若你申请的执行案件中,因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或不具备执行条件,经法院穷尽所有手段也无法执行到位时,那么,你遇到的就是“执行不能”!

如何认识“执行不能”

“执行不能”不同于“执行难”。“执行难”往往指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而故意采取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规避法院执行,属于因被执行人主观意愿导致执行不到位的情形,应当严厉打击;而“执行不能”是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法院穷尽执行手段后仍不能执行,属于因被执行人客观因素导致执行不到位。

虽然“执行不能”从形式上亦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未能得以全部履行,但其实质上属于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行为中应当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这部分案件不管采取何种执行手段都是不可能执行到位的。因此,我们要认识到法院是不能完全解决风险问题的,应当学会树立风险意识,理性看待法院执行工作。

如何处理“执行不能”

法院在穷尽各种执行手段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案件大多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等于“不执行”。案件终本,并未免除被执行人的给付义务,法院还是会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网络监控及调查,无论是法院调查到被执行人财产信息还是申请执行人发现财产线索,案件都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即使在案件“执行不能”后,法院仍可以依情况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纳入失信名单、公开曝光、司法拘留等强制手段,在合理运用惩戒措施的同时,注重保留被执行人生存空间,督促其积极履行义务,全力维护当事人胜诉权益。

如何救济“执行不能”

“执行不能”案件未能得到执行不是人民法院执行不力,而是由于被执行人丧失清偿能力所致。这样的结果,对于部分本就生活困难的申请执行人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相关规定,针对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刑事被害人、交通事故受害人等特定民生执行案件,在穷尽所有执行措施后,发现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履行能力,而申请执行人经济条件极为困难不足以维持日常生活,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给予一定经济救助,以解决其生活面临的急迫困境。

执行是保障当事人胜诉权益的最后一步,关乎当事人切身利益。胜诉判决能否变成“真金白银”,除了执行措施到位,还受制于个案中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执行工作并非“万能”,社会公众的风险意识更不可无,希望大家能够正确认识执行工作,理性区分“执行难”与“执行不能”,对执行法官多一份理解和信任,共同营造理解执行、尊重执行、配合执行的良好社会环境。(殷晓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