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阳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起,被告人刘某、黄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租住在泸州市江阳区蓝田街道某村,使用含有毒药的诱饵到周边地区进行毒狗,同时从他人处大量收购死因不明的狗,并加工成冷冻狗肉,后运送到古蔺县销售给被告人胡某。被告人胡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刘某销售的狗
2020年11月,被告人雷某从刘某处学会毒狗的方法后,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被告人彭某1利用夜间时间,在泸州市江阳区蓝田街道某村周边地区,使用含有毒药的诱饵将狗毒死后销售给刘某。
2021年5月,被告人马某从雷某处学会毒狗的方法后,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被告人彭某2利用夜间时间,在泸州市江阳区蓝田街道某村周边地区,使用含有毒药的诱饵将狗毒死后销售给刘某。
案发后,公安民警查获涉案冷冻狗肉550余斤,经相关部门检验,上述冷冻狗肉为死因不明的动物产品,同时,从部分查获的死狗体内检测出有毒有害物质。
法院认为,七名被告人的行为分别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安以德法为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食”字下面是“良”,人无良心不为食。中华民族的智慧文字,早已告诉我们食物的种植养殖、生产制作、销售流通都是个良心活。为此,确保食品安全,必须以良心去私心、以爱心去贪心、以善心去恶心。
江阳法院严格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严厉打击向市场投放毒狗肉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