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好的“电梯入户”却需绕过防火门 法院:开发商解除合同退款付违约金

来源:成都商报 时间:2021-07-30 09:41:13编辑:邢春燕
合同约定“电梯入户”,四川内江的张女士和周先生在收房时却发现,从地下车库进入位于1楼的所购房屋需绕过通道和防火门,而楼上同户型住户出了电梯便是入户房门。开发商却认为,两人对“电梯入户”的理解完全是基于自我认知的主观判断,国家标准目前并未对“电梯入户”有强制性规定
7月28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一审法院认定开发商建造的房屋没有达到双方“电梯入户”的约定,客观上降低了房屋价值及配套功能使用,构成根本性违约。法院判决解除双方购房合同,开发商退还张女士和周先生购房款,并支付违约金等。
购房者
说好的“电梯入户”收房却“傻眼”了
事情得从购房说起,2018年3月,张女士和周先生购买了内江邦泰雅居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邦泰紫金学府小区的一套住户及车位,并签订了合同。两人选定的住房系一栋小高层的一楼1号房。
双方的合同附件中约定,该物业形态建筑采用“电梯入户”方式,与电梯相邻楼梯防火门不得加锁,妨碍电梯遇故障时相应人员进行救援。两人在买房时拿到的小区宣传资料写的是“私家电梯直接入户”。
然而,2020年9月,两人收房时却“傻眼”了。因为,他们所买的房屋不能实现“电梯入户”,从地下车库进入房屋需绕过通道和防火门。在两人看来,这严重影响了房屋的使用功能。更让两人不解的是,楼上同户型住户却是出了电梯,便是自家房门。
7月28日,记者来到小区发现,从地下车库乘坐电梯确实无法直接到达涉事房屋门口,需先到一楼共用前室,并穿过通道,绕过防火门,才能到达房门前。因为,一楼电梯只朝大堂单开,二楼及以上楼层电梯则是双开,可直接到到达入户房门前。
开发商:
“电梯入户”是购房者主观判断
因认为开发商违约,张女士和周先生提起诉讼,以期解除双方买卖合同,开发商返还购房款、车位款,并索赔违约金、利息,以及提前还贷而支付银行的利息、违约金费用等。
但内江邦泰雅居置业有限公司称,在双方买卖合同的附件“房屋测绘图”中也能看出,出电梯门即进入到一楼合用前室,经过前室可达到入户门。同时,案涉房屋的设计平面图与合同附件“房屋平面图”一致,均是出电梯门即进入合用前室的设计。因此,案涉房屋没有出电梯门即进入案涉住宅的设计。
该公司为此认为,电梯位置与合同附件中位置一致,并未影响房屋使用功能,张女士和周先生对于“电梯入户”的理解完全是基于自我认知的主观判断,公司认定“电梯入户”的基础取决于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此外,针对两人要求公司按照“电梯入户”的房屋设计标准交付房屋,该公司还称,在《住宅建设规范》及《住宅设计规范》等国家标准中,均未对“电梯入户”进行规范,并无明确规范要求,很多只是一个“宣传用语”。
为此,该公司认为,双方未对案涉房屋“电梯入户”的标准有明确的约定,国家标准目前也未对“电梯入户”的标准有强制性规定,张女士和周先生主张退款、支付违约金和利息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此外,公司按时完成地下车位建设,车位买卖合同并无违约行为,故两人主张退还车位款于法无据。
法院:
开发商违约,退款并支付违约金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开发商在宣传资料中载明“私家电梯直接入户”,这对张女士、周先生购买案涉房屋的配套功能使用和价格判断造成了影响。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方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的规定,应当作出对开发商不利的解释。从现已建成房屋看,只有张女士、周先生购买的一层是单开电梯,出电梯后需绕行进入消防门才能入户,而二层及以上均是双开电梯,可直接入户到门口。因此,开发商的行为对两人是否决定购买该房屋及对房屋价格的确定均有重大影响。
法院认为,开发商的行为构成根本性违约。此外,地下车位是房屋配套设施,房屋买卖合同解除了,张女士和周先生购买地下车位的合同目的也就不能实现。但对于两人诉请的由开发商承担提前还贷而支付的银行利息、违约金和延期交房违约责任,法院认为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未予支持。
2021年6月,东兴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除解除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及地下车库买卖的补充协议外,还判决开发商返还张女士、周先生购房款917822元、购车位款96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购房款利息。此外,开发商还需支付两人违约金9178.22元。(红星新闻 姚永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