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高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四川法院著作权司法保护状况(2018年-2020年)》(白皮书)及典型案例,其中一起一稿多投产生的著作权纠纷案引起了四川在线记者小铭的关注,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根据案情通报,被告刘敬真在跟我耍公司就职期间,先后创作完成《荷香深处有人家,100块钱如何在寿星谷一条龙式吃住耍?》《九顶山的美,你们凡人怎么能懂?!》两篇文章,并分别于2016年7月4日、8月18日在跟我耍公司微信公众号中发布。2016年8月3日、18日,刘敬真使用笔名“眯眯眼”在言味公司APP上发布与前述两篇文章主要内容相同的《离黄龙溪几公里竟然藏了个赏荷胜地,还有秘制美食。可99%的成都人不知道!》和《离成都120公里,有个地方美得不像话!》两篇文章,并因此获取稿酬百余元。
为此,成都市跟我耍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诉被告刘敬真及第三人成都言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言味公司”)著作权侵权。法院判决,刘敬真侵犯了跟我耍公司的著作权权益,应该向跟我耍公司赔偿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1500元。
案情清楚,但是四川在线记者小铭仍有疑问,将自己已经发表的文章再发布第三方平台发表,为什么还算侵犯著作权?那什么情况可以一稿多投?会不会有侵权行为?不懂就问,是一项好品质。于是,小铭专门向审理此案的成都高新技术开发区法院法官余存江和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甘露进行了请教。
为啥要算侵犯著作权?因为是职务作品
“我们判决此案的依据是,那两篇稿件属于职务作品。” 余存江告诉小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下称《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公民为完成所在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按照《著作权法》,一般情形下,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所在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在本案中,经过我们鉴定,刘敬真的作品为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刘敬真享有,但跟我耍公司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且该优先使用权在作品完成两年内排除作者本身的自行同质使用。“余存江介绍,在两年内,刘敬真未经跟我耍公司同意,在第三方平台以与跟我耍公司相同的使用方式使用职务作品,“所以,属于侵犯跟我耍公司的著作权,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余存江的解释,也得到了甘露的认同。甘露进一步介绍,值得注意的是,按照《著作权法》,如: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等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等,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
一稿多投会不会涉嫌侵权行为?
未发表的非职务、非约定作品可以多投,但是确定出版后需要告知
小铭查阅《著作权法》后发现,《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
“这就是说可以一稿多投,但是要明确一点,这只是针对著作权人未发表的非职务作品和非约定的作品。” 甘露告诉小铭,对于未发表的非职务作品、非约定的作品,一稿多投是作者的权利。但是一旦有人刊用以后,就要承担相关的告知义务,要不然可能会涉及侵权。“一旦确认有人要首发刊登以后,作者有义务进行告知其它出版方停止刊发。因为对于作者来说有发表权,但是对于出版方来说有版权。如果多方刊登,就可能会涉及侵犯到其它出版方的版权。”(张庭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