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银行卡电话卡 绵阳277人被惩戒:5年内暂停支付账户所有业务

来源:成都商报 时间:2021-03-11 09:30:15编辑:谢川霞
3月10日,四川绵阳警方公布了绵阳第二批277名买卖个人“两卡”账户人员惩戒名单。据了解,被惩戒的个人银行账户开户人5年内将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新开立账户。
绵阳警方介绍,为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铲除绵阳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灰色土壤,对于出租、出售、出借、购买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个人,按照人民银行261号、85号文相关规定,实施5年内不得新开账户、暂停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等惩戒措施,现公布第二批277名非法出租、出售个人电话卡、银行账户人员名单,相关银行机构和通信运营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对上述人员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具体惩戒措施为,受惩戒的个人银行账户人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新开立账户。其中,暂停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是指暂停客户从非柜面渠道主动发起的资金交易,交易受限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的理财购买、转账,ATM取现、转账、刷卡、扫码消费等,仅允许通过银行网点现场办理有关业务。
暂停支付账户所有业务是指暂停客户所有支付账户(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的资金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转账交易、收发红包、扫码支付、网上购物等。
据介绍,受惩戒的个人电话号码登记人员名下已有所有通讯号码全部先行关停。自关停之日起30日之内可向公安机关、通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只能恢复一个号码,限制周期最长为5年。
绵阳公安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明确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通讯传输、支付结算等帮助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银行账户、电话卡、微信、支付宝限个人实名使用,凡是出借、出租、出售给他人使用,由此产生的任何后果,账号开户人将要承担相应民事或刑事责任(本人身份证件、银行卡等重要物品丢失,应立即到主管部门挂失,以免被不法分子利用)。切勿贪图小便宜,随意出借、出租、出售个人名下银行卡、电话卡以及微信、支付宝账户等。(红星新闻 汤小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