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四川35个社会组织被处罚​,并列入活动异常名录(附名单)

来源:四川在线 时间:2021-02-06 09:29:50编辑:刘映红
2月5日,四川省民政厅发布公告,对四川省川联农业机械制造与流通商会等35个社会组织作出行政处罚并列入活动异常名录。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规定,四川省民政厅决定给予四川省川联农业机械制造与流通商会等35个社会组织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现将名单公告如下:
一、社会团体(22个)
1.四川省川联农业机械制造与流通商会
2.四川省会议展览服务业协会
3.四川省通用航空协会
4.四川省土壤肥料学会
5.四川省女法官协会
6.四川省家居用品国际商会
7.四川省楹联学会
8.四川省攀西糖业协会
9.四川省楚文化研究会
10.四川省冶金经济协会
11.四川省川联民间文物艺术品商会
12.四川省老教授协会
13.四川省生物医学工程学会
14.四川省天津商会
15.四川省游泳协会
16.四川省饮食服务行业协会
17.四川省商业摄影行业协会
18.四川省陈毅研究会
19.四川省计算机用户协会
20.四川省农业生产资料科学技术协会
21.四川省清洁能源产业联盟
22.四川省副食流通协会
——处罚原因及依据
四川省川联农业机械制造与流通商会等22个社会团体未按照规定参加2018年年度检查,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的规定。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10个)
1.四川中山黄埔书画院
2.四川天府文化产业发展促进中心
3.四川伯艺职业培训学校
4.四川巴蜀画派青少年艺术交流中心
5.四川崴涯户外运动俱乐部
6.四川海星合唱团
7.四川奥园退役运动员创业指导中心
8.四川孝亲老年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9.四川省创新民族文化艺术发展中心
10.四川狮爱助残公益服务中心
——处罚原因及依据
四川中山黄埔书画院等10个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参加2018年年度检查,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的规定。
三、基金会(3个)
1.四川省洪雅县育才教育基金会
2.四川省天通慈善基金会
3.乐山市医药爱心扶贫基金会
——处罚原因及依据
四川省洪雅县育才教育基金会等3个基金会未按照规定参加2018年年度检查,违反了《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在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前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规定。(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