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5日7时43分许,驾驶人王某驾驶川L815**/川L80**挂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载铁矿粉,核载33吨,实载35.08吨,依据相关超限认定标准,车货总重未超限)从重庆荣昌东收费站进入高速,9时55分许,当车行驶至S66隆汉高速公路自贡往乐山方向125Km+600m处时,车辆失控碾压有效路面外侧沟边,与前方发生轻微事故川CPT2**号小型普通客车(面包车,核载7人,实载6人)上撤离至高速公路右侧护栏外的4名乘客相撞,造成2人当场死亡,1人经抢救无效死亡、1人受伤。
经调查,王某自7时43分上高速后,途中除在S66隆汉高速自贡停车区停车约3分钟,总行车时间2小时10分左右。在高速公路上前后与3人通话,第一通电话持续22秒,车辆在静止状态;第二通电话持续时间54分钟,车辆在行驶中;第三通电话,持续时间6分43秒,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持续到事故发生。行车过程中电话通话时长达1小时43秒,在行车过程中王某有47%的时间在打电话,且均为闲聊。直到事故发生前王某还在通话中,与王某通话的李某平在电话中听到了事故发生时的撞击声。
事故发生当天有雨雾,路面湿润,存在较长的弯坡路段,行车视距在200米以上,事故发生前肇事车辆的行驶速度约为95Km/h,车速未降反增,王某安全意识淡薄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长时间接听电话,分心驾驶,注意力不集中,对道路情况观察估计不足,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王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2021年5月5日,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四分局对王某以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调查,并于当天刑事拘留,经法院审判,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10个月。
同时,通过事故深度调查,肇事货车所属公司存在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情形,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高速公安四分局已立案调查,并对相关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驾驶员在驾车时,切勿做妨碍安全驾驶的事情,安全行驶、文明出行,疏忽一时,痛苦一生,安全无小事,责任必须落实。(四川高速公安四分局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