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峨眉山市检察院向乐山市检察院移送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乐山市检察院就该案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经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王某某在禁渔期使用电鱼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对野生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判决其购买鱼苗进行增殖放流,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
2019年5月31日凌晨2时许,王某某携带电瓶等电鱼工具,在峨眉山市胜利街道赶山河内电鱼,民警现场查获电鱼工具一套和非法捕捞的渔获物5.4公斤。王某某电鱼的行为不仅造成鱼类的直接死亡,电流还对自然水域内鱼类的性腺造成破坏,导致鱼群不育,不能进行繁殖活动,严重影响鱼类的种群延续,生物多样性遭到破坏,经鉴定该案受损的渔业资源直接损失总价值3240元,间接经济损失不低于7560元,合计10800元。检察机关认为,王某某在禁渔期,使用禁用方法,在天然河流内捕捞水产品,其行为造成渔业资源受损,破坏生态环境,致社会公共利益被损害,需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遂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王某某承担10800元生态修复赔偿金并在县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2021年9月29日,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并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请。
10月8日,乐山市、峨眉山市两级检察院联合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峨眉山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在峨眉山市九里镇临江河边开展非法捕捞水产品民事公益诉讼案增殖放流。考虑到被告的实际情况,增殖放流分为两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2021年10月8日,第二阶段为2022年3-6月,两次放流总额合计10800元。放流过程中,检察院、法院办案人员对放流鱼苗数量进行现场清点,查看了鱼苗健康状况,随后在农业农村局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由被告王某某将价值4000元鱼苗投放入临江河中。本次投放的鱼苗生命力和适应能力极强,能有效恢复临江河内鱼类生态环境,这种“以补代罚”的方式,既让被告接受了教育,又使破坏的生态环境得以修复。
下一步,峨眉山市检察院将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秉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惩罚犯罪、保护环境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作用,与相关职能部门携手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为守护峨眉美好家园贡献检察力量。(张惠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