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15日上午,四川省乐山市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雷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峨边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峨边法院经审理,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全部采纳,并当庭宣判,判处被告雷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大渡河峨边段增殖放流4516尾规格为6-10CM的齐口裂腹鱼,并在县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同日下午,被告雷某某在大渡河峨边段履行增殖放流,并通过电视媒体向广大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峨边检察院、法院、公安局到现场对增殖放流进行监督,峨边农业农村局到现场对增殖放流进行指导。
2021年4月,被告雷某某以自食为目的,在本县天然河内使用三重刺网捕获526尾品种繁多的鱼,重7305.78克。其非法捕捞渔获物的行为不仅造成鱼类的直接死亡,还将严重影响鱼类的种群延续,生物多样性遭到破坏,造成渔业资源受损,破坏了生态环境,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峨边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督促当事人增殖放流,进行生态修复,将长江流域“十年禁渔”工作进一步落地落细。
放流过程中,检察院、法院办案人员对放流鱼苗数量进行现场清点,查看了鱼苗健康状况,在农业农村局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被告雷某某将4516尾齐口裂腹鱼苗放入河中。本次投放的鱼苗生命力和适应能力强,能有效恢复大渡河内鱼类生态环境,既让被告接受了教育,又使破坏的生态环境得以修复,充分发挥了检察机关在惩罚犯罪、保护环境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作用。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施行以来,峨边检察院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秉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与相关职能部门携手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行为,依法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切实为峨边高质量发展贡献检察力量。(魏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