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发布《2021年森林草原禁火令》

来源:中国网 时间:2021-01-02 06:20:37 编辑:吕纪元
为有效预防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州政府决定于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森林草原防火期内,禁止一切违规野外用火,命令如下。
一、严格禁火
(一)严禁野外吸烟、烧灰积肥、焚烧田埂地坡野草、烧火狩猎、烧秸秆、烧木炭、烧香、烧纸、点香烛、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点篝火、点火把、烤火、野炊、烧烤等一切野外用火。
(二)严禁在野外举行庆祝、旅游、宗教、祭祀、节庆等活动时使用火源。
(三)严禁擅自实施烧除、烧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建设工程的野外用火。
(四)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
(五)凡进入禁火区的人员和车辆,自觉接受登记、检查。拒不接受登记、检查和存在安全隐患的,检查人员有权禁止其通行。
(六)森林草原防火区及其周边的单位和居住人员,严格管理生产生活用火,防止跑火进山入林。
二、严阵以待
全州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机构必须加强领导,严格管控火源,强化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落实各项防灭火责任。各级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进入战备状态,做好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严格问责
(一)对违反本命令擅自野外用火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项依法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规用火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引起森林草原火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凉山州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