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学合同纠纷审理终结 都江堰光亚学校赔偿成都武侯区教育局118万元

来源:中国网 时间:2021-08-10 16:29:18 编辑:徐扬 点击: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都江堰市光亚学校与成都市武侯区教育局办学合同纠纷的二审民事判决书,光亚学校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武侯区教育局支付房屋占用费1185624元。新一轮教育变革之际,新中国第一所民办学校都江堰市光亚学校再次引发舆论关注。

位于成都市高新区蓓蕾街47号的芳草地幼稚园
事件闪回至1994年,那时,中国教育改革的第一波浪潮涌现。由成都武候区教育局引进,全国第一所民办学校光亚学校于武候玉林小区投资创办了成都市第一家涉外私立“武候区芳草地(光亚)幼稚园”,系针对美领馆人员、知名外企高管等外籍子女入读的高级涉外幼儿园。该幼儿园的建立,不仅改善了当时成都吸引外商投资的软环境,更是用高质量的教育、公益性的收费,培养了数千优秀幼儿,其中国际象棋世界冠军就有两个出自该幼稚园。
民事判决书显示,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事实:1994年6月16日,武侯区教育局(原成都市武侯区教育委员会,甲方)与光亚学校(原光亚小学,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由乙方领办玉林小区幼儿园,甲方负责无偿提供幼儿园场地和房舍,乙方自筹资金,负责创设幼儿园内、外部设施及举办幼儿园的一切条件,乙方投资购置的设备及建造的设施归乙方所有,协议时间有效期为20年(1994—2014年止)。协议签订后,武侯区教育局将案涉房屋交给光亚学校占有、使用。移交时,该场地、房舍已通水、电,有前后两道大门,无装饰装修,属于清水房。光亚学校接收案涉房屋后,用于开办成都市武侯区芳草地(光亚)幼稚园,期间,光亚学校对房舍进行了装饰装修并增添了设施设备、搭建了部分建筑。
协议期满后,武侯区教育局同意将场地回收时间延长至2014年6月30日。因光亚学校拒绝腾退案涉房屋,武侯区教育局于2014年7月10日以合同纠纷将光亚学校诉至法院,在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合同期限届满,在双方不能就继续合作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武侯区教育局作为提供场地和房舍的合同方有权要求接受场地及房舍的合同另一方即光亚学校腾退场地及房舍,判决光亚学校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退位于成都高新区蓓蕾街47号成都市武侯芳草地(光亚)幼稚园内建筑面积1100平方米1幢2层砖混建筑的房舍及占地面积2448平方米场地。后光亚学校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光亚学校未主动履行腾退义务,武侯区教育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最终于2019年6月26日,在法院组织下,光亚学校将案涉幼儿园的房屋、场地以及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等全部移交给武侯区教育局,最终履行完毕腾退义务。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光亚学校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武侯区教育局支付房屋占用费1185624元;二、驳回武侯区教育局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33元,由武侯区教育局负担6517元,由光亚学校负担6516元,评估费20000元,由武侯区教育局负担10000元,由光亚学校负担10000元。
都江堰市光亚学校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法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武侯区教育局主张占用费的诉请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2.光亚学校是否应该向武侯区教育局支付房屋占用费,若应该支付,房屋占用费的起算时间及占用费金额如何确定。对此,法院做了分述。认为,光亚学校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471元,由都江堰市光亚学校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事实上,都江堰市光亚学校在腾退武侯芳草地(光亚)幼稚园时,没有带走任何设施、设备,并做到教职员工、学生的妥善交接及安置。
该案中,双方未就案涉幼儿园内应归属光亚学校的设施、设备如何补偿达成一致意见。关于房屋占用费的金额,光亚学校主张其履行腾退义务后武侯区教育局将案涉房屋对外出租,但案涉房屋包括光亚学校所投入的装修及设施等,故房屋占用费应扣除武侯区教育局对外出租的租金。法院认为,武侯区教育局在本案中主张的是房屋被占用期间的损失,其收回案涉房屋后再行出租收取的租金与本案争议无关,也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况且光亚学校二审中也称对于案涉房屋的装修及设施等费用已向相关法院提起诉讼,故光亚学校就该部分争议主张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无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虽然有关于“民办学校退出机制”的规定,但是没有进一步明确补偿或者奖励原则。对此,全国民办教育协会常务理事、四川省政协常委、四川省民办教育协会副会长、都江堰光亚学校校长卿光亚认为,“比如根据出资者申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补偿或奖励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等等这些法律空白有待进一步完善。”
“合作办学协议并没有约定租金,延期纠纷期间也未尽告知义务。2020年6月武侯区教育局诉求光亚学校赔付2014年至2019年五年租金240万,获法院支持判决118万。当然,我们服从法院判决。但是,对于一个招商引资运营管理二十七年,且收费合理(1994年380元/月、2014年1280元/月)、家长满意的学校,不仅无偿腾退,反而被诉赔偿。情理何在?”在卿光亚看来,作为90年代成都教育改革开放成果之一的芳草地(光亚)幼稚园的结局,让人叹息。“我认为,教育不应该成为逐利场。时下,新一轮教育改革如火如荼,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应该和公办学校一样获得国家经费资助。”(荆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