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涉疫和冷链物流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来源:中国网 时间:2021-11-10 10:43:14 编辑:陈蓉 点击:
广安市公安局
关于严厉打击涉疫和冷链物流违法犯罪行为的
通   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公安厅和市委市政府疫情防控部署要求,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广安市公安局在疫情防控期间,将严厉打击以下违法犯罪行为:
一、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或拒绝接受检疫、强制 隔离、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聚众“打砸抢”,暴力伤医,致人伤残、死亡的。
三、盗窃、抢劫、抢夺防疫设备物资,利用疫情实施诈骗的。
四、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交通管制等措施的。
六、编造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定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致使疫情虚假信息及其他有害信息传播,情节严重的。
七、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 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特别是疫情防控 和保障物资,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八、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伪劣产品、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
九、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假借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名义,虚假广告宣传,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
十一、来自境外、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以及被确定为密接者或次密接者,不报、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涉疫信息,不配合跟踪随访、检疫排查、隔离观察、流行病学调查,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
十二、进出车站、机场、医院、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采取封闭式管理措施的社区(村)、企事业单位等重点地区,不按规定佩戴口罩且不听劝阻的,拒不执行人员登记、身份核查、体温检测、健康码查验、车辆检查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十三、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以及被确定为密接者或次密接者,拒绝隔离治疗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被确定为密接者或次密接者的共同工作和生活人员,拒不配合所在单位和社区(村)闭环管理防控措施的。
十四、伪造、变造、买卖核酸检测证明等证明文件,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酸检测证明等证明文件的。
十五、编造涉疫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涉疫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六、扰乱医疗、防疫工作秩序,侵犯医务人员、防疫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故意损毁医疗、防疫财产及设施的。
十七、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务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十八、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或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十九、倒卖涉疫物资,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以上行为属于行政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依法移交其他部门处理。
当前正值疫情防控关键时期,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同时鼓励人民群众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线索。
举报电话:110
举报邮箱:gasgajsyhs@163.com
特此通告。
 
 
                   广安市公安局     
 2021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