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贡:巡回法庭以案释法 法槌声声警人心

来源:中国网 时间:2021-10-13 10:21:35 编辑:廖俊霖 点击:
10月12日15时,随着一记庄严的法槌声响起,自贡市知识产权保护指导中心的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巡回法庭正式开始了首次公开庭审。
本次庭审由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余文担任审判长,主持合并审理了原告某株式会社诉荣县某某化妆品店、荣县三某化妆品店、自流井区某某饰品店、荣县旭阳镇某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四案。自贡市市场监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罗坚,相关行政部门执法人员及部分个私企业代表观摩了本次庭审。
基本案情
某株式会社称其为“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经原告市场调查发现,四被告销售的该品牌舒缓保湿凝胶系假冒产品,并非原告所生产的产品,因此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分别起诉要求各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00元。四被告均辩称其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对于产品是否为假冒产品并不知情,不构成商标侵权。
庭审后,合议庭进行休庭评议,认定四被告销售的产品均系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产品,非原告生产制造的合法产品,四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当庭判决:荣县某某化妆品店与荣县三某化妆品店,荣县旭阳镇某某经营部与荣县三某化妆品店共同赔偿原告维权合理费用500元,自流井某某饰品店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2000元;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表示服从判决。
法官释法
四被告只是销售商,为何构成商标侵权?
经现场实物比对,四被告销售的产品没有正品的防伪标志,且部分产品没有中文标签,没有列明进口化妆品相应的商检及批准字号,因此,认定四被告销售的产品系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四被告的销售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为何荣县某某化妆品店与荣县三某化妆品店,荣县旭阳镇某某经营部与荣县三某化妆品店要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荣县某某化妆品店、荣县旭阳镇某某经营部与荣县三某化妆品店虽系在市场监管部门分别登记的经营主体,但三个店铺所使用的店铺名称均为三某化妆品店,且均由三某化妆品店实际经营,经营者均系家庭成员,故认定荣县某某化妆品店与荣县三某化妆品店、荣县旭阳镇某某经营部与荣县三某化妆品店系共同经营,构成共同侵权,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同样构成侵权,为何荣县某某化妆品店等三被告承担的赔偿责任却明显轻于自流井某某饰品店承担的赔偿责任?
庭审中,荣县某某化妆品店等三被告分别向法庭举示了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及被告支付的与之相应的付款凭证,足以证明其销售的产品系通过合法渠道向案外人购买,且支付了合理对价,三被告作为个体工商户已尽到与其能力相适应的注意义务,且无证据证明三被告明知其销售的产品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应认定三被告主张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销售不知道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虽然荣县某某化妆品店、荣县三某化妆品店、荣县旭阳镇某某经营部构成侵权,但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只需要赔偿原告因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自流井某某饰品店所销售的产品没有进口商品的商检信息及中文标签,且进货单上记载的进货信息与商品无法匹配,所以,无法证明其在进货过程中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应当承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的法律责任。
警示
近年来,随着知识产权事业不断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断深入人心,为加强自贡市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市版权局联合建立了自贡市知识产权保护指导中心,并下设知识产权巡回审判法庭,对典型知识产权案件进行巡回审判、法治宣传。本次合并审理的四个案件标的虽小,但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具有很好的典型意义和代表性。通过观摩庭审,以案说法,以案为鉴,提高个私企业等市场经营主体的知识产权意识,警示经营者诚信经营,促进自贡市知识产权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并以此次巡回审判为契机,进一步统一该市知识产权保护司法、执法标准,维护法律权威,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司法的公平正义。(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