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7日上午,被告人杨某在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及大安区农业农村局、大安区人民检察院的共同见证下,在大安区北环路双河口大桥下釜溪河岸边实施了渔业资源保护和生态修复增殖放流活动,共投放鱼苗2万余尾。
据了解,被告人杨某通过网络购买了可视锚鱼钓竿,于2020年10月24日至28日,连续多日在自贡市大安区北环路双河口大桥下釜溪河岸边使用该可视锚鱼钓竿捕获鲤鱼五条、青鱼一条,共计重约5.7公斤。2020年10月28日,被告人杨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大安区农业农村局认定,该捕捞器具可视锚鱼钓竿为禁用渔具。
2021年1月6日,大安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杨某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提起公诉,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大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多次在天然水域禁渔期内使用禁用工具可视锚鱼钓竿捕捞水产品,破坏渔业资源和天然水域生态环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同时,被告人杨某的犯罪行为,对部分鱼类的食物链造成影响,破坏天然水域的渔业资源和水生态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履行生态修复义务。被告人杨某的行为除了要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遂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同时判令杨某在自贡市大安区北环路双河口大桥下釜溪河岸边增殖放流规格为1.8-2.0寸鲤鱼鱼种4392尾、白鲢鱼种17568尾。
据悉,增殖放流有利于对渔业资源损失进行生态环境的修复,同时也是对社会公众的法治宣传,有利于全社会形成保护水产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廖志全 朱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