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警示广大驾驶员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珍爱生命,远离酒驾违法,8月23日,眉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开曝光10起典型酒驾交通违法案例。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对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扣押驾驶证六个月,并罚款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连续被查两次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罚款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吊销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交管部门带回约束到酒醒,吊销驾驶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获取机动车驾驶证。
案例一
2021年02月22日20时许,谢某某驾驶川ZWW***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洪雅县洪川镇青衣路149号外路段处,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144.6mg/100ml)交通违法行为被洪雅县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案例二
2021年03月04日21时许,蒋某驾驶川Z6J***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眉山市东坡区颖州北路392号外路段处,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135.0mg/100ml)交通违法行为被眉山交警直属二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案例三
2021年3月21日22时许,佟某某驾驶川ZZN***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眉山市东坡区多悦镇石马村7组路段处,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152.3mg/100ml)交通违法行为被是眉山市东坡区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案例四
2021年4月9日21时许,代某某驾驶川Z8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眉山市东坡区民和北街路段处,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136.3mg/100ml)交通违法行为被是眉山交警直属二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案例五
2021年05月11日00时许,杨某驾驶川A45***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眉山市东坡区学士街47号外路段处,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192.1mg/100ml)交通违法行为被眉山交警直属二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案例六
2021年05月20日19时许,吴某某驾驶川Z77***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青衣江大桥北岸处,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208.3mg/100ml)交通违法行为被洪雅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案例七
2021年06月02日21时许,刘某某驾驶川ZBH***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文昌路60号外路段处,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196.0mg/100ml)交通违法行为被洪雅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案例八
2021年06月20日22时许,刘某某驾驶川Z08***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彭山区彭祖大道二段老一中路口路段处,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166mg/100ml)交通违法行为被眉山市彭山区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案例九
2021年06月25日20时许,董某某驾驶川Z5****小型轿车行驶至洪雅县洪高路27KM+100M处,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88.5mg/100ml)交通违法行为被洪雅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案例十
2021年06月25日21时许,李某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丹棱县丹棱滨河南路51号外路段处,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195.3mg/100ml)交通违法行为被丹棱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眉山公安交警温馨提示:酒驾成本高,害人又害己。驾驶车辆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规,坚决杜绝酒驾、醉驾等严重交通违法行动,切莫因一时侥幸,或自恃驾车技高一筹,造成终生后悔的悲惨结局。(眉山公安交警支队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