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前买一辆心仪汽车本来是一件非常开心的喜事,不过对于遂宁的仲女士、杨女士、唐女士来说喜事成了烦心事:遇上销售顾问挪用顾客购车款,4S店不继续履约,提车或退款变似乎也遥遥无期。
购车人:开心购车变烦心事
近日,记者接到遂宁多起购车者投诉称,自己交到遂宁华星锦业奔驰4S店的购车款被销售顾问舒某洋挪用,导致买车合约至今无法兑现。
购车者仲女士向记者介绍,2021年1月22日,她和女儿母女俩来到遂宁华星锦业奔驰4S店内购车,销售顾问舒某洋接待并向其介绍车况和价格,在店内车辆没有明码标价的情况下,双方还是就购买奔驰GLC260达成一致并签订购车合同,并交了订金至4S店财务部门。
1月26日,在办完车辆贷款分期资料后,舒某洋采取上门服务形式向仲女士收取50%购车款21.692万元,并出具了4S店的收款确认书。
2月8日,仲女士根据合同约定日期到店提车,销售顾问舒某洋则称车还在路上,第二天可以提车。随后,仲女士和其家人联系到该店销售经理周某,周某在电话中表示正从内江或者成都调车,具体事宜到店协商。随后,仲女士和其家人到4S店总经理曾某办公室内协商。期间,销售经理周某向仲女士重新确认了收款凭证和该店的收款确认书,仲女士和其家人发现情况不对,主动询问是否销售顾问舒某洋未将钱交还给公司财务。至此,总经理曾某和销售经理周某才告知说销售顾问舒某洋2月8日之前已经向公司承认挪用购车款,他们已经将此事上报总部并连夜将舒某洋母亲接到店里处理此事,但没有第一时间告知仲女士。
随后,在仲女士要求下,总经理曾某将销售顾问舒某洋及其母亲叫到办公室,舒某洋承认自己收钱,将钱挪用赌球输掉了。总经理曾某与销售经理周某向仲女士求情,希望给舒某洋一个机会,其母也表示要卖房还款,为了谨慎起见,仲女士和其家人选择了报警。
在派出所,民警向总经理曾某确认了合同和公章的真实性,销售经理周某也确认上面的签字是自己的、收款确认书是真的,还确认奔驰4S店有上门服务这款服务,舒某洋为公司在职员工。
此时,遂宁华星锦业奔驰4S店总经理曾某向民警透露舒某洋还存在1月初挪用杨女士、唐女士两位购车人购车首付款共约16万元。
民警敏锐意识到案情趋于复杂,在民警的要求下,销售经理周某才打电话通知当事人到派出所配合调查。随后,舒某洋因涉嫌诈骗被拘留。
4S店:等法院判决后再处理
同样已在遂宁华星锦业奔驰4S店内购车的杨女士和唐女士告诉记者,1月8日,两人分别看上一款奔驰GLC300车,1月12日签订购车合同后,舒某洋采取上门服务方式拿着POS收银机来收首款,收款时舒某洋借故系统问题刷不了卡,让其直接转到“财务”账号,随后给了一个账号,在8万元首付款转账成功后,舒某洋出具了4S店的收款确认书。到提车日,两人都未如约提到车。而后,舒某洋多次借故延迟提车日期直到仲女士报案,接到民警通知两人才知晓购车款被舒某洋挪用。
其后,仲女士、杨女士、唐女士三人先后多次找4S店协商,4S店表示舒某洋案件已经成为刑事案件,公司不会继续履约,4S店称要等舒某洋案件法院判决了才会着手处理几人购车退款还是提车问题。当三人将案件投诉至12315后,4S店总经理曾某才对三人承诺,年后会协商解决此事,但至今也未解决。
“现在事情上升到司法层面,我们不便对外透露。”4S店总经理曾某、销售经理周某口径一致地告诉记者,一切要等公安部门调查和法院判决后再处理这件事。但总经理曾某告诉记者,4S店内购车标准流程是“购车人看车→签订合约→支付订金→新车到店→通知验车→支付首款→签车贷合同→提车上户”。曾某表示4S店均有上门服务。
职能部门:责成4S店提交解决方案
3月3日,记者在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了解到,接到上述3位购车者的投诉后,该局组织双方协调,并责成4S店在2月27日前提交一份解决方案,但时至3月3日也未收到4S店提交解决方案。该局工作人员表示,将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典》再次约谈4S店,要求其履约。
截稿前,记者从警方了解到,目前,舒某洋已涉嫌诈骗罪被警方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律师:不应将责任转嫁给消费者
针对此类现象,记者采访了四川诸葛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任强。任强认为,消费者到店签署购车合同、支付订金和店员采取通行或公司认可的上门服务方式收款并出具公司相关票据的行为,应被认为是正常有效行为;4S店员工采取公司通行或认可的上门服务方式收取购车款并出具公司票据后,员工未交款回公司造成诈骗行为,这是公司内部管理有问题,不应将责任转嫁给消费者。
同时,任强表示,针对合法权益受损,消费者可以直接诉至法院或向有关部门投诉,寻求解决办法。(消费质量报 周代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