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日,南部县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张某、姚某某涉嫌贪污、受贿罪一案。南部县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姚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全县街道党工委书记、乡镇党委书记及县级各部门负责人旁听庭审。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至2019年,被告人张某、姚某某和他人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列支出等方式,侵吞公共财物。张某贪污犯罪数额35万元,个人所得13.5万元,姚某某贪污犯罪数额33万元,个人所得12.5万元。
2012年至2021年,被告人张某利用担任谢河镇党委书记、黄金镇党委书记,被告人姚某某利用担任谢河镇镇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争取项目资金、工程建设等方面提供帮助,张某个人收受他人财物58.5万元,姚某某个人收受他人财物8.3万元,另外张某、姚某某合伙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万元,各分得1万元。
庭审中,在法庭的有序引导下,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对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等问题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庭审过程规范有序,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被告人张某、姚某某分别进行了最后陈诉,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为了严肃国家法律,惩治犯罪,维护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廉洁性,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悔罪态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法院作出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被告人姚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姚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被告人张某犯罪所得人民币73万元,被告人姚某某犯罪所得人民币21.8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赵理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