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仪陇县法院法官巧审买卖合同纠纷案,还原了案件真相,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
2020年4月,原告四川欣传铭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宣佳建材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了有关仪陇县嘉欣幼儿园项目的外墙保温材料购销合同。在合同履行中,原告共四次向施工地送货,但收货经办人都是仪陇县嘉欣幼儿园承建商“毅凡公司”雇请的工作人员。2021年2月5日,“毅凡公司”项目管理人员赵怀斌以被告公司名义与“欣传铭公司”办理了结算,确认被告尚下欠原告货款64650元。原告对此多次催收未果起诉至本院。
在法院审理中,赵怀斌当庭否认自己办理结算具有被告公司的授权,称结算仅为证明作用,不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委托的代理律师也否认授权“毅凡公司”的人员接收货物和办理结算。对于“宣佳公司”与“毅凡公司”关系、对于“宣佳公司”与原告公司是怎么履行合同,代理律师均称不知情。
在审理中,承办法官引导原告法人展示了合同履行中与赵怀斌的微信记录,证明送货的种类、数量、价格都是赵怀斌联系沟通、协商。承办法官根据审判经验,从内心确认原告陈述更具有可信性,但原告提供的证据确实不能充分证明自己的主张,案件审理陷入迷茫。
另经审判法官通过审判系统有关案件,本院有多起类似案件,无法确认查明案件事实。后法官在询问当事人时,敏锐发现原告送货后于2020年5月,就在税务局开具了13%的增值税发票,并送交被告“宣佳公司”。因此类发票可抵扣税,如被告“宣佳公司”使用了该发票未提出异议,原告主张的事实即可认定。
但经法院询问,被告“宣佳公司”律师仍否认收到原告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为此,承办法官当庭释明,可由原告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或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休庭后次日,被告“宣佳公司”就向法院出具说明,认可收到原告送交的增值税发票并用于抵扣税。
2021年7月20日,仪陇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和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被告“宣佳公司”向原告公司支付货款64540元。原告和被告均服从判决,未提起上诉。(仪陇县法院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