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3日下午,仪陇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佘某甲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一案。考虑到被告人年事已高,且该案具有较强的普法教育意义,遂决定到被告人住所地五福镇东观村进行巡回审理。部分镇村干部及群众代表到场旁听庭审。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被告人佘某甲在帮助其弟佘某乙搬家时,将佘某乙存放在位于五福镇黄家村2组28号老家斜屋内的139枚疑似雷管搬回自己家中,后存放在家中二层阁楼处。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佘某甲家中突发火灾,民警在灭火抢救时询问是否存放有易燃易爆物质,被告人佘某甲告知家中有雷管,民警及时将139枚疑似雷管转移至屋外。随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139枚疑似雷管,并随机抽取12枚样品送国家民用爆破器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西安)检验。经检验,12枚样品具有工业电雷管的外观和尺寸特征,具备起爆性能,判定为工业电雷管。
在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充分发表意见。被告人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经过庭前阅卷和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认为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当庭宣判:被告人佘某甲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没收被告人佘某甲持有的违禁品雷管,由扣押机关依程序处置。
庭审结束后,仪陇县法院联合仪陇县检察院在现场开展法律知识宣讲活动。现场的干部群众纷纷表示,通过旁听案件庭审和接受法律知识宣讲,感受到了法律的威严,增强了自身的法治意识,对乡村治理和村民安居乐业必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陈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