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对执行监督方式、重点案件监督、法检配合协作、案件线索移送、办案风险防控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一是明确法院在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主动告知当事人有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权利。涉及国有财产、民营经济保护等重大案件的执行活动,由法院主动邀请检察院进行监督。二是对检察院调阅执行案卷的程序,法院不服检察院监督意见的救济以及双方共同做好当事人的释法说理工作,促进争议化解均做了明确的规定。同时规定双方建立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开展案件情况通报,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进行研究讨论等。三是建立风险防控机制,最大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