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雅安中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犯李某执行死刑。
李某系四川省金堂县人,2015年下半年至2016年6月,李某伙同他人在长期租住的成都市新都区某出租房制造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并运往成都、雅安、内江等地贩卖。
2016年6月1日,公安机关在出租房将其抓获,并现场查获大量甲基苯丙胺以及含甲基苯丙胺成分液体及制毒工具。
经查,李某共贩卖、运输、制造甲基苯丙胺3000余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00余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8000余克。
雅安中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为获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理相关规定,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李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李某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数量大,且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故以李某犯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依法判处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李某提出上诉。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上报核准。最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罪犯李某死刑,并签发执行死刑命令。(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