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重庆市举行《关于非法捕捞犯罪的量刑指引》新闻发布会。“市高法院制定的《量刑指引》是《长江保护法》施行以来,全国各高级法院中针对非法捕捞犯罪案件首次出台的量刑规范化文件。”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生龙在发布会上表示,此次发布的非法捕捞量刑指引注重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宽严相济、惩罚与修复并重原则,是对非法捕捞犯罪行为的精准打击。
李生龙介绍,以往针对非法捕捞犯罪的量刑标准主要是依据渔获物的重量和价值,忽视了非法捕捞犯罪行为对水生态环境破坏程度的考量,此次发布的量刑指引联合西南大学、重庆大学等有关专家和科研工作者重点针对罪责刑相适应上做了规范。
一方面,2020年3月,在农业农村部长江办的支持下,市高法院与西南大学渔业资源环境研究中心等成立了《电捕鱼案件损失评估模型及健全行刑衔接机制研究》课题组。工作人员总结近三年全市非法捕捞犯罪的规律、特点,结合课题研究结论,对影响量刑的水域性质、河流等级等因素进行研究,提出了电捕鱼危害程度指标体系及评价标准,起草了《量刑指引》初稿。
另一方面,市高法院结合最新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和《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对《量刑指引》进行了修改;重庆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有关专家及科研工作者共同参与文件起草,为《量刑指引》中涉及的专业问题提供了理论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今年3月,《量刑指引》经市高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上报最高法院,市高法院按照要求进行最后修改完善后,提请审判委员会再次讨论通过。
《量刑指引》在量刑起点上,对采用“电毒炸”、单船拖网、双船拖网等严重破坏水生态环境的禁用工具或禁用方法捕捞的,量刑起点规定为有期徒刑六个月,彰显对严重破坏水生态环境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
在调节基准刑上,此次发布的量刑指引针对作案水域进行区分,针对发生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根据水域性质及河流等级可在10%-40%范围内增加基准刑;针对发生在水生生物主要繁殖期及重要繁殖时段的非法捕捞行为,可以在10%-30%范围内增加基准刑;针对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实施非法捕捞的,可以在20%范围内增加基准刑;针对渔获物重量、种类和保护级别,可以在10%-30%范围内增加基准刑;同时,对于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实施非法捕捞的,根据不同情形在20%范围内增加基准刑,加大对此类犯罪的刑事处罚力度,使行为人所受刑罚强度与犯罪行为及其危害后果相适应。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发布的量刑执行还体现了宽严相济原则。对一些初犯,主观恶性小,情节较轻,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且未对水生生物资源、水域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后果,或者通过履行修复义务、缴纳修复费用等方式使水生生物资源、水域生态环境得到修复的,可以使用缓刑,对适用缓刑的,也可单处罚金。
最后,李生龙强调,长江十年禁渔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重要指示精神、保护长江母亲河和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长江十年禁渔对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刑事审判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为更好对长江十年禁渔提供高质量司法服务与保障,制定《量刑指引》非常必要,也非常及时。(钟晓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