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记者从省高院了解到,近日,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利用死者信息从事非法买卖驾驶证的案件。
2017年初,被告人伏某通过微信群认识被告人张某,同年下半年,伏某、张某合谋从事非法买卖驾驶证活动。他们找到买主后收取其身份证信息和照片,接着收买已死亡但未注销驾驶证的人员身份信息(行话称“仙本”);将购买驾驶证者的照片与死者的信息合成假身份证,再用该身份证复印件去车辆管理所将死者的驾驶证补办出来;伪造盖有各地公安机关户口专用章的户籍证明、双重户口注销证明,再将所有的资料提交给车辆管理所,将“仙本”信息全部变更为购买驾驶证人员的信息。
2018年8月7日,伏某携带一名死者的“仙本”驾驶证、伪造的双重户口注销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广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试图将死者的驾驶证变更到一名购买者名下时,被该所民警发现。
据悉,伏某通过上述方式办理驾驶证35本,其中与张某共同办理的驾驶证有27本,驾驶证档案中有24份户籍证明、双重户口注销证明材料系伪造,闵某帮助伏某打印、盖印、邮寄伪造的户籍证明、双重户口注销证明材料12份。伏某与张某共非法获利805884元。
作为一审法院的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伏某、张某为非法获利、帮助他人违规办理驾驶证,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妨害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被告人闵某帮助被告人伏某伪造国家机关的公文,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伏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张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闵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805884元,上缴国库。伏某后向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上诉人伏某、原审被告人张某以伪造国家公文、印章为手段,非法帮助他人办理驾驶证,从中牟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公文、印章罪。其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数量大。且该行为既严重破坏了司法行政机关的形象,让大量不具有驾驶资格的人员非法获得了驾驶证,给交通安全带在严重隐患,也给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隐患。该行为既严重扰乱了国家机关正常管理秩序,也严重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伏某所提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故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