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城乡居民养保缴费档次最高调至4000元 补贴提至200元

来源:四川在线 时间:2020-04-13 17:03:51编辑:刘映红

4月13日,记者从省人社厅了解到,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近日印发《四川省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机制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同时调整优化个人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最高调至4000元,这个缴费档次对应的政府补贴调整为200元。

据悉,此次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旨在建立激励约束有效、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而逐步提高,确保参保居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发展,不断增强参保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完善待遇确定机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在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基础上,我省根据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并全额支付给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确定。鼓励引导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正常缴费超过15年的,基础养老金增发政策仍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23号)规定执行。对65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予以倾斜,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加发标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在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时一并落实。

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财力状况、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结合中央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工作情况,提出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方案报省委和省政府确定,所需资金由省、市(州)、县(市、区)三级财政共同负担。在中央和省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基础上,市(州)、县(市、区)可结合实际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所需资金自行负担。

调整优化个人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之前,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共13档,最低档缴费标准为100元,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为40元。最高档缴费标准为3000元,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为160元。此次调整,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情况,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13个档次,对应的政府补贴为40元、45元、50元、60元、60元、65元、70元、75元、80元、100元、120元、160元、200元。各市(州)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最高缴费档次,增设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年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最低年缴费额,增设档次增加的缴费补贴自行负担。此外,保留100元缴费档次用于政府为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对应的缴费补贴为40元。

省人社厅提醒参保人员,要按规定逐年缴费,年度内可自愿调整提高本年度已缴费档次标准;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可按补缴时的缴费档次自愿补缴提高正常缴费年度的缴费标准,补缴不享受缴费补贴。已领取待遇的不再办理补缴。(刘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