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宅基地保障新规定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不提倡、不鼓励在城市和集镇规划区外拆并村庄、建设大规模农民集中居住区,不得强制农民搬迁和上楼居住
日前,省自然资源厅和省农业农村厅联合下发《关于做好全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提出将统筹谋划县域村庄空间布局,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同时合理确定宅基地规模、划定宅基地建设范围、严格落实“一户一宅”。
我省将加快推进县乡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结合村庄类型的划分,统筹谋划县域村庄空间布局,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严格落实现有规划,禁止在永久基本农田区,洪涝灾害、地质灾害危险区内新建农村村民住房。在指标方面,我省将开展住宅用地需求调查,建立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需求台账,据实提出次年用地需求。鼓励将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等产生的建设用地指标,用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
《通知》强调,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已享受“一户一宅”的,不得再申请或审批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统筹做好生产生活安排的基础上,按照我省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通知》强调,将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肃处理新增违法违规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各地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拆村并居,不提倡、不鼓励在城市和集镇规划区外拆并村庄、建设大规模农民集中居住区,不得强制农民搬迁和上楼居住。(寇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