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雷行动2020:守卫“舌尖上的安全”!彭山区一食品公司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被移送司法机关

时间:2020-01-17 09:10:43 来源:中国网 编辑:魏巍
       俗话说:病从口入,食品安全一直是各位最关心的。近日,就有这样一家食品公司被查了!


(图片来自网络)

 
 
       近日,彭山区市场监管局在“春雷行动2020” 暨知识产权保护执法行动中重拳出击,重点整治老百姓最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查获了一起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并移送司法机关。
 
 
       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彭山区一食品公司的腌制处理间内发现一塑料瓶,内装有红色粉末,瓶体未见标签信息;腌制处理间左侧为烘烤间,烘烤间内正在烘烤腊肉。执法人员依法扣押了红色粉末,并对烘烤间进行查封,对扣押的红色粉末及查封在烘烤间内不同区域的7批次肉类进行抽样送检。
 
 
       送检样品排除了胭脂红、苋菜红及日落黄等着色剂的可能性,后经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检测,红色粉末的检测结果为:酸性橙Ⅱ,肉类的检测结果为两批次样品含有酸性橙Ⅱ,检测值分别为0.16mg/kg和0.12mg/kg。
 
       该公司及其负责人曾某某的行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彭山区市场监管局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即立案侦查,已刑事拘留2人。
 
       酸性橙Ⅱ是什么呢?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将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法律小贴士
 
     1. 酸性橙Ⅱ属于《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四批)》 中所列非食用物质。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之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眉山市市场监管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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