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做得多了,出错的概率就大了。”“与其出错被问责,不如尽量少做事。”一些干部在谈及不作为、慢作为的原因时,普遍存在诸如此类的后顾之忧。不少干部认为,要采取创新动作,就意味着要冒更大风险,担更大责任。
如何使基层干部放开手脚、卸下包袱、不畏风险担当作为?
5月15日,中共遂宁市纪委、遂宁市监察委员会印发了《遂宁市纪检监察机关深化容错纠错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进一步完善细化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全市党员干部在积极融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决胜全面小康、建设绿色经济强市征程中改革创新、担当作为。
厘清界限 细化“可容”与“不可容”6种情形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但容错不是容忍一切错误,细则厘清了“可容”与“不可容”的界限,明确了6种“可容”与6种“不可容”情形,给敢担当、善作为者划出“跑道”,使其在改革创新之道上放开手脚、竭力奋进。
哪些是可容可纠之“错”?细则规定,符合这6种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容错: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出现一定负面影响或损失的;因政策调整变化、法律法规界定不明确、缺乏经验或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出现一定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因维护大局、主动放弃局部利益引发内部矛盾和不满的;因事情紧迫,主动担当、果断决策,出现一定失误或造成一定影响的;因市场风险、国家宏观政策变化等难以预见的因素,出现过失或引发矛盾的;因着眼于提高效率,依据有关文件进行容缺后补受理审核,出现一定偏差或失误的。
细则也明确规定,存在明知故犯、屡教屡犯、贪腐行为、重大事故、任性用权和为官不为6种情形的坚决不容。
在实践中,能否适应容错机制,细则也明确指出了可用“6看”来甄别:看时间节点、看公私界限、看发生原因、看决策过程、看行为后果、看处置态度。通过科学区分为公为私、有禁无禁、有意无意的界限,结合动机态度、客观条件、后果影响等情况,对失职失责行为进行综合分析,旗帜鲜明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
规范程序 健全“启动—核查—认定—反馈”4大环节
干部被追究责任时,如何进入容错程序?细则指出,容错程序分启动、核查、认定、反馈4步进行。
启动环节,发现有符合容错情形的当事人在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后可主动提出容错申请,也可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在核查环节,承办部门及时开展调查,综合考虑问题发生的背景原因、动机目的、政策依据、情节轻重、性质后果和补救措施等因素,认真甄别,并在核查报告中列明符合容错的具体情形及实施容错的明确意见;在认定环节,承办部门将《容错申请表》和核查报告,一并移送相关室征求意见,对存在容错情形、符合容错条件的,报同级党委(党组)集体研究后,作出结论性认定;反馈环节,在决定作出后1个月内,承办部门将容错结果书面反馈被调查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及组织人事部门。
程序从严,方能令人口服心服。遂宁市在实施容错纠错时,严格规范了从提出申请、调查核实、作出决定到反馈意见的各个环节。比如纪检监察机关在核查过程中,既要收集干部失职失责的证据,也要收集干部有无容错免责的证据。拿“王德平不假外出援建雷神山医院,被容错免责处理”一案来说,王德平外出不请假,实属违纪;但鉴于他是出于公心,且成绩突出,遂宁市船山区监委委务会给予王德平容错免责处理。
容纠并举 全面落实回访教育制度
如果只容错,不纠错,就极易滋生“纵容错误”的现象。只有既敢于容错又积极纠错,才能把容错纠错机制的正向激励作用发挥到极致。
细则指出,容错决定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承办部门视情提出纠错要求和整改建议,并结合回访教育制度跟踪了解整改情况。对容错免责或受到组织处理的党员干部,由遂宁市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组织人事等部门通过座谈、电话、民主测评等方式进行回访教育,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的,向组织部门进行推荐;对没有停止错误行为,或没有达到整改要求,以及同一错误再次发生的,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李海峰是2019年受处分影响期满、表现优秀被重新起用的干部之一。2010年,时任安居区商务局市场流通股股长的李海峰(化名),因验收相关项目时未认真审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给国家造成百万余元经济损失,被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处分刚下达时,李海峰感觉像被扒光示众,在单位见人就躲。受处分后,他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主动,得到单位和同事的高度认可。安居区纪委监委在联合回访中发现,他诚心悔过、积极纠错,工作表现优秀,就向组织部门进行推荐,2019年3月李海峰被重新提拔重用为中兴镇纪委书记。
正向激励 让敢担当、善作为者轻装上阵
“我们不能将已经犯错的干部一竿子打死,不少受问责干部在受处分后积极改过、主动担当作为,他们渴望能够将功补过。"遂宁市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容错纠错机制的初衷,不仅仅在于宽容受问责干部的失误和错误,更在于激发党员干部干事创业担当作为激情,防止部分干部出现懈怠心理的同时解决敢担当、善作为干部的后顾之忧。”
为了让干部卸下思想包袱,轻装上阵,细则规定,对认定予以容错免责(免除相关责任)的,可在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各类考核中免于扣分,在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评先评优,以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资格等方面的“党风廉政意见回复”中不作负面评价。纪检监察机关也可视情通过党内通报、党员大会等方式公开容错信息,为容错对象消除不良影响。
“对党员干部来说,勇于探索创新是一种难能可贵的品质。我市在积极融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决胜全面小康、建设绿色经济强市的过程中,更需要这样的品质。但是创新并不等于成功,它具有风险,遂宁市合理运用容错纠错机制,在合法合规前提下,宽容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行为。让实干担当的干部免除干事创业的风险顾虑。”遂宁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谭晓政表示,在执行容错纠错的过程中,全市纪检监察机关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始终做到忠诚坦荡有正气、实事求是接地气、淡泊名利有静气,以强烈的责任心和事业感,为担当作为的干部撑腰鼓劲。
据统计,2019年以来,全市共为331名党员干部澄清是非,容错纠错81件88人,全覆盖回访受处理干部1033人,24名影响期满、表现优秀的受处理干部得到重新起用。(衡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