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纳税人、缴费人:支持防汛减灾税收政策和征管服务措施,都在这份《汇编》里

来源:中国网 时间:2020-08-21 16:28:49编辑:李光超
8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消息,为帮助纳税人缴费人准确掌握支持防汛减灾税收政策及征管服务措施,该局对相关政策和措施进行了梳理,形成了《支持防汛减灾税收政策及征管服务措施汇编》。
《汇编》囊括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5个方面8项税收政策,以及依法办理延期申报、优先办理延期缴纳税款、依法调整个体定额、保证发票供应、加强权益保障等5项征管服务措施。(李光超)
《汇编》全文如下:
支持防汛减灾税收政策及征管服务措施汇编
一、税收政策
(一)增值税
1.纳税人因自然灾害受损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属于正常损失,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二)企业所得税
2.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本条所称损失,包括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3.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个人所得税
4.个人取得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5.对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其来源于受灾地区的所得在受灾后三年内(含受灾当年)可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标准为:第一年减征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的90%,第二年减征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的70%,第三年减征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的50%。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减征的税额以损失扣除财产残值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为限。
6.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
7.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且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房产税
8.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且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减免房产税。
二、征管服务措施
1.依法办理延期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要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纳税人应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2.优先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延期缴纳税款由省级税务机关核准,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
对受汛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困难的纳税人,可依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税务机关优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
3.依法调整个体定额。采取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因汛情影响较严重的,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提出定额调整申请。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如因汛情影响而停业的,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电子税务局全程网上办理停业登记和复业登记。
4.保证发票供应。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因受汛情影响造成发票受损而无法使用的,通过邮寄送达等方式依法向纳税人及时供应发票,确保满足纳税人发票使用需要。
5.加强权益保障。对受汛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对行政复议申请人因受汛情影响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影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对不能参加行政复议听证等情形,税务机关依法中止审理,待汛情影响消除后及时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