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将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来源:中国网 时间:2020-10-16 17:04:27 编辑:周姿彤 点击:
为规范和促进文明行为,持久推进文明城市法治化建设,遂宁市颁布《遂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下称《条例》)。10月16日,遂宁市人大常委会召开《遂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新闻发布会并宣布《条例》自2020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共六章三十九条,分为总则、倡导与规范、重点治理、保障与促进、法律责任和附则六章。
《条例》倡导,文明用餐,聚餐时使用公筷公勺,适量点餐,避免浪费;无偿献血,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和人体器官(组织);绿色出行,优先选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步行、骑行;积极参加扶贫济困、助老助残、社区服务、环境保护等活动及国家倡导的其他文明行为。
在维护公共卫生环境方面,《条例》要求,不非法食用、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外出时自觉佩戴口罩;发生重大疫情时,服从所在地乡镇、街道、居住小区和公共场所疫情防控责任单位的管理要求,依法接受调查、监测、隔离观察、集中救治等防控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等。在维护交通安全秩序方面,《条例》要求,行人横过道路时,及时安全通过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不闯红灯,不翻越护栏;爱护共享交通工具,规范有序使用和停放;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文明待客、规范服务,不甩客、欺客和拒载;车辆通过积水、泥泞和易产生扬尘路段时减速慢行,避免妨碍他人等。
根据《条例》,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按照《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未牵引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未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50元以上200以下罚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在机动车道、绿道、绿地、隔离带、无障碍设施等禁止停放的区域停放,妨碍车辆、行人通行或者妨碍市容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使用人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条例》强调,公职人员、教育工作者、先进模范、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王艳华)
附:《遂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全文(点击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