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英法院执结一起农民工劳务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2名被执行人当场履行案款111525.84元

来源:中国网 时间:2020-04-21 16:13:38 编辑:周姿彤 点击:
涉及工伤的案件,一般都具有对立情绪大、矛盾易激化、社会广泛关注等特点。及时妥善解决劳务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为受害者将赔偿执行到位,保障劳动者人身财产,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近日,大英县人民法院顺利执结一起农民工劳务受害责任纠纷案件,2名被执行人当场履行案款111525.84元。
2019年1月21日下午2点30分左右,喻某受何某的雇请到四川省通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大英县城市春天二期工程工地从事挖孔桩作业,但在工作中不慎受伤。喻某受伤后被送到大英县人民医院接受住院治疗,同年2月25日出院(共35天),住院期间的治疗费用均由何某支付。至5月30日,四川中益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意见为:喻某的伤残程度为9级。7月8日,大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对喻某确定劳动关系仲裁申请以“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自2019年6月以来,喻某曾多次找四川省通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何某协商处理未果,无奈之下,原告喻某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判令被告何某、四川省通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交通费、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门诊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216875.4元。
大英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扣除被告何某已垫付医药费38627.46元后,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判决,判令被告何某、四川省通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喻某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共计105803.04元。但判决生效后,被告却迟迟不予履行,多次上门讨要无果之下,喻某于2020年3月24日向大英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过程后,执行法官了解到,被执行人何某和四川省通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不是故意拒不履行,而是双方针对连带赔偿责任未协商出各自承担的明确金额。
于是,执行法官于2020年4月13日在大英县人民法院调解室约谈2名被执行人,在调解室中,被执行人双方表达了各自的意见以及愿意履行的诚意,经过当面核算,本案执行标的105803.04元,执行费1487元,申请人喻某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485.8元,迟延履行金1750元,共计111525.84元。
何某表示,自己前期已经垫付医疗费用和鉴定费共计38627.46元,自身能力有限,愿意再出20000元,希望四川省通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能承担剩余款项。随后,执行法官又了解了四川省通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处理意见,并对双方作释法明理工作,在执行干警长时间调解下,四川省通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理人在向公司负责人请示之后,该公司同意了协商结果。
最终,在法院的见证下,何某向喻某现金支付20000元,四川省通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喻某转账91525.84元,本案顺利执行完毕。(谭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