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无法纪,逞强斗狠,街头巷尾聚众持刀斗殴;肆无忌惮,寻衅滋事,酒吧耍横暴力欺压群众。近日,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由顺庆区公安分局侦办的苟某等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苟某等8名被告人被判处八年至两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深夜聚众斗殴 司机吓得痛哭
“想起就后怕,车窗都给我砍烂了,当时就把我吓哭了……”回忆起发生在自己面前的那起持刀斗殴事件,尽管已经过去了三年,作为女出租车司机的陈女士至今仍心惊胆战。
2017年7月20日凌晨4时30分,陈女士驾驶出租车正准备收车回家,当经过顺庆区铁荣路时,突然三名手持砍刀的青年拦住出租车,要她开车在火车站附近转几圈,帮忙找几个人。尽管陈女士极不情愿,但看着青年手中明晃晃的砍刀,陈女士只能从命。
凌晨5时许,当陈女士在火车站附近转了多圈后,停在火车站外等红绿灯时,突然一伙手持砍刀的青年冲到自己出租车面前,只听到一声喊:“就是他,砍他!”出租车前后玻璃瞬间被乱刀敲碎,车上乘坐的三名持刀男子在夺门逃跑时均被砍伤,吓得陈女士抱头痛哭。
顺庆区公安分局在接到群众报案后,当即赶往现场处置,而斗殴人员早已逃离现场。随后,民警调取事发地周围监控和现场走访发现,早在当日凌晨2时许,这两伙持刀斗殴人员已在城北汽车站附近进行过打斗。警方分析,当日凌晨5时许,在陈女士眼前进行的打斗系再次发生的报复斗殴。
同年7月25日,顺庆区公安分局就该案展开立案侦查,迅速锁定了参与斗殴人员的体型、外貌特征,可正准备实施抓捕时,这伙斗殴人员的行踪却如石沉大海一般不见了踪影,直到2018年1月,一起发生在顺庆区滨江中路某酒吧的寻衅滋事案件,这伙人再次露出了马脚。
酒吧寻衅滋事 8人相继落网
2018年1月20日凌晨,在顺庆区滨江中路某酒吧,一伙青年因不满酒吧先买单再消费的经营规定,不仅掀桌泄愤,还朝素不相识的酒客扔酒瓶,甚至殴打前来劝阻的酒吧保安,致使多名酒客被砸伤和酒吧工作人员被打受伤。
“我们服务员刚把酒水给他们端上去,他们就直接拿起酒瓶往群人里砸,不仅打我们的人,还掀我们的桌子和吧台,纯粹就是来闹事的。”据酒吧店长回忆,当晚,一伙年轻人来到酒吧,刚坐下就要求服务员上酒水。根据酒吧经营规定,客人需要先买单后再上酒水。尽管这群人的要求不符合规定,因担心客人闹事,酒吧只好同意了这伙人的要求。可正当服务员端上酒水后,这群人却把酒瓶直接砸向人群,随后两名保安见状立即上前劝阻,这群人不但不听劝阻还殴打保安,气焰嚣张至极。
当晚,顺庆区公安分局在接到群众举报后,迅速赶至案发现场展开调查。经刑侦技术手段,公安机关发现,参与此次寻衅滋事人员的体型特征、外貌,与追寻半年之久的“7.20”铁荣路聚众持刀斗殴案嫌疑人极度相似。
随即,顺庆区公安分局对“铁荣路聚众持刀斗殴”案与“1.20”聚众斗殴案立案侦查进行串并案分析,并展开深入调查。经走访询问、录像取证、天网搜索等,确定了苟某等人系“1.20”聚众斗殴案的始作俑者和“7.20”铁荣路聚众持刀斗殴案的主要参与者。同年3月6日,苟某、张某、向某等8人相继被抓获归案。
宵小劣迹斑斑 长期为非作歹
经公安机关查证,2017年7月12日凌晨,犯罪嫌疑人苟某、张某、向某等人在顺庆区城北汽车站附近与他人因纠纷发生口角并打斗。双方离开后,因各自心生不满,均邀约多人意欲在街头巷尾继续斗殴报复。后双方均持砍刀等工具在铁欣路向阳宾馆门外红绿灯处再次发生打斗,致三人不同程度受伤。
2018年1月20日凌晨,受付某邀约,犯罪嫌疑人苟某、龙某某、雍某到顺庆区滨江中路某酒吧喝酒。期间,付某因酒吧买单问题心怀愤恨,便暴力乱扔场内未开酒的啤酒瓶,惹恼另一伙在酒吧消费的刘某某等。双方发生纠纷后,苟某等三人拿出刀具对刘某某等进行威胁,同时对前来制止劝架的酒吧工作人员进行殴打,造成该酒吧两名保安受伤,还砸损了酒吧内桌椅等设施物品,导致该酒吧营业秩序严重混乱,经济损失较为惨重。酒吧事件结束后,苟某等人纠集同伴和刘某某等一伙人员邀约在顺庆区潆华路某山坡处谈判,双方均持砍刀等工具到场,再次发生互殴,造成刘某某一方一人被砍伤。
另据8人交代,2015年2月,苟某受王某、杨某某(均已判刑)邀约,为其在大西街开设的按摩店容留年轻女子(包括未成年人)从事卖淫活动,并共同经营牟利。苟某主要负责按摩店轮流值守、寻找卖淫女孩、拉客收钱等事项,从中提成获益。此外,在2014年至2017年期间,8名犯罪嫌疑人还曾互相纠集,分别犯有吸毒、赌博、打击报复证人、抢夺、容留卖淫等犯罪行为。
恶势力被“团灭” 依法判决收监
在对苟某等八人恶势力犯罪团伙主要犯罪行为进行认定后,2019年1月2日、9月9日、11月25日,2020年3月13日,检察机关分别以聚众斗殴罪、容留卖淫罪、寻衅滋事罪,就苟某等8人向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顺庆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恶势力团伙所犯系列案件后,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9年9月9日、9月23日、12月10日,2020年6月4日、7月22日,以不公开开庭方式对该案进行依法审理。
经审理查明,苟某等八人近年来长期纠集,共同实施了系列危害社会、破坏治安、亵渎法律、影响辖区人民群众安全感的违法犯罪活动。各被告人违法、犯罪行为相互关联,其中多人连续犯有多起罪案,虽一再被予以司法惩戒,但仍不吸取教训、仍不真心悔改,反而形成了较为固定的犯罪团伙,且大有愈演愈烈之势。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苟某犯容留卖淫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龙某某、雍某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分别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五年三个月;被告人王某甲犯聚众斗殴罪,结合之前所犯非法拘禁罪等,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张某、向某、李某、王某乙犯聚众斗殴罪,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到两年不等。
苟某8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于近日作出二审书面审理。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述,维持原判。(顺庆区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