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部县法院公开审理两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来源:中国网 时间:2020-10-14 14:47:29 编辑:杨仁昌 点击:

10月13日上午9时许,第一审判庭,南部县法院公开审理了公益诉讼起诉人南部县检察院起诉沈某某、刘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两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二案均由南部县法院院长马建威担任审判长,南部县检察院检察长李晓冬、副检察长袁晓春分别出庭提请公诉。

案件一:2020年5月,被告人沈某某携带捕鱼工具到南部县大桥镇盘河村转转河河段,使用电力设备捕鱼。共计捕捞11条鱼,其中9条鲢鱼,2条鲫鱼;案件二:2020年6月,被告人刘某某携带自制的电鱼工具到南部县丘垭乡的水磨河段捕鱼。共计捕鱼9斤左右。

经南部县检察院委托,南部县水产渔政局对沈某某和刘某某分别作出价值评估意见,渔获物分别造成天然水域渔业资源不同程度直接损失、直接危害、间接损失和间接危害1312.5元和1470元。

经审理查明,天然水域禁渔期为3月1日至6月30日,被告人沈某某和被告人刘某某在禁渔期使用禁渔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不仅构成刑事犯罪,还造成生态环境被破坏,至今未得到修复。二被告人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而获刑,被告人沈某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和向天然水域增殖放流价值1312.5元的鱼苗;被告人刘某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和向天然水域增殖放流价值1470元的鱼苗。

电捕鱼是一种明令禁止的、毁灭性的、极具危险性的捕鱼方法。经改造的电力捕鱼器有时甚至达到瞬间几千伏的高压,对从事电鱼行为的人员,以及其他涉及涉水活动人员的的安全造成威胁。对于鱼类的伤害更是不容小觑,被电死的鱼类未被捕捞的,大部分沉入水底造成水质污染;未被电死或被电晕的鱼类,其性腺或造成破坏,从而导致其不育,不能进行繁殖活动。另外,电力捕鱼行为还会对鱼类的食物,特别是天然水域中的浮游生物、无脊椎动物造成毁灭性破坏,从而严重影响到渔业生态平衡和人类生存环境。

今年以来,南部县法院集中审理了19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依法对涉案人员作出一审判决,以零容忍的态度重拳打击非法捕捞。通过此次庭审,旨在惩罚违法犯罪的同时,破除“电力捕鱼危害小,性质轻”的错误认识,让大家充分认识到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危害,树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共同促进本地区水生物保护、水域生态修复和渔业可持续发展。(南部县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