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万英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判决将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李万英案涉财产用于退赔被害单位石棉县公路养护段。”近日,石棉县人民法院对石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石棉县公路养护段财务股股长兼出纳李万英犯挪用公款罪一案进行宣判。
这也是石棉县成立以来查处的涉案资金最大、影响范围最广的违纪违法典型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
被告人李万英系石棉县公路养护段财务股股长兼出纳。在其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挪用公款的犯罪。
2013年起,李万英与张某某(另案处理)合伙投资小水电站,为筹集投资电站资金李万英通过民间高息借贷了大量款项。
2014年12月,因到期债务无法偿还,李万英开始从石棉县公路养护段公账上挪用公款用于偿还民间高息借款、营利性活动等支出。
截止2019年1月期间,李万英利用职务便利,以支付“人工费”“工程款”“退保证金”等名义,采用转账、取现的方式先后361次挪用石棉县公路养护段公款3600余万元,用于归还在从事营利性活动中所欠借款本金和利息、投资入股水电企业、个人消费等支出。
另查,被告人李万英在案发前退还了部分被挪用的公款,大部分公款因客观原因未能退还。作为一名基层财务人员,李万英持续挪用公款时间之久、挪用金额之巨,实属罕见。
法院认为
被告人李万英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3600余万元,用于营利活动、归还营利性活动所欠借款本息、或个人消费等支出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李万英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予以从轻处罚。
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石棉县法院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