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卿某等11人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招摇撞骗罪等多项罪名一案,庭审时间累计18余小时,并当庭作出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7年至2019年期间,为实施共同犯罪,以卿某为首的刘某、秦某等11名被告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并在内部形成较为固定的组织架构体系和分工,从事违法罪犯活动,形成了以卿某为首要分子,刘某、秦某、石某某、王某某为重要成员,李某、陈某某、肖某某、毛某、达某某等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卿某多次组织上述被告人在德阳地区采取持凶器威胁、辱骂、恐吓、滋扰等手段,对德阳地区特定的吸毒、贩毒人员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招摇撞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并将违法所得主要用于供养集团内部成员吸食毒品及其他挥霍。
庭审中,法庭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卿某等人多项犯罪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有关证据,控辩双方进行了充分质证,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11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最后陈述。
法院经审理认为,自2017年以来,被告人卿某纠集被告人刘某、秦某、石某某、王某某、肖某某、毛某、达某某、陈某某为逞强耍横,无事生非,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卿某、刘某、秦某、石某某、李某、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要挟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卿某、刘某、秦某、李某冒充人民警察进行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被告人卿某、石某某、王某某提供吸毒场所和吸毒工具,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冰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旌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判决被告人卿某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招摇撞骗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犯招摇撞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招摇撞骗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判处被告人秦某、石某某、王某某等9人有期徒刑八年四个月到一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冯巍 肖鹳霖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