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24日,船山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某某、苏某某、王某某等人组成的恶势力犯寻衅滋事罪、盗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本案是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船山区人民法院首例公开宣判的涉恶案件。
2017年6月以来,被告人刘某某纠集被告人陈某、王某某、苏某某、蒲某等人形成较为稳定的恶势力团伙,勾结、利用他人在遂宁市河东新区某工地实施盗窃国有砂石的行为,另因合作工程被拒,纠集他人持枪寻衅滋事并在公共场合持刀伤人,且经常参与聚众吸食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犯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经过公开庭审,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二年五个月至七年三个月不等的刑罚。
下一步,船山区人民法院将继续深入推进扫黑除恶工作,进一步加大涉黑恶案件的审判力度,为新中国成立70周年和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出贡献,维护社会安定,为优化社会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何菁 侯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