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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心!街头免费体验美容测试做诱饵,实则诱骗消费580元

来源:中国网    时间:2019-02-25 16:11:26    编辑:周姿彤


  近日,蓬溪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以下简称蓬溪县消委会)接到一起投诉并妥善处理完毕。
 
  案情回顾
 
  “小姐,这是我们“美容店”售后服务推出的特惠活动,免费做美容测试,免费赠送您一份美容产品,来试试吧。”一位中年妇女站在街中不停地游说。
 
  王女士信以为真,便跟随中年妇女来到她口中所谓的 “美容店”。有人把她领进一间很小的屋子,只有一张床。不由分说,直接往王女士脸上涂抹化妆品,做起了皮肤测试。当时只做了一边脸,脸上出现了小黑点、斑点,美容店店员随即问王女士需不需要去除脸上的斑点,王女士出于“爱美之心人皆有之”的本能就说需要,然后交了580元。回家以后王女士对家人谈及此事,家人认为该美容店存在欺诈行为,王女士思考几日后便打来电话向蓬溪县消委会进行投诉。
 
  接到该投诉后,蓬溪县消委会的工作人员立即开展调查。经查,消费者王女士几日前,确实在该店免费领取了1张卡前去进行测试皮肤,现消费者认为该美容店存在欺诈,要求美容店退款。经蓬溪县消委会的工作人员进行调解最终达成协议,美容店全额退款580元。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本案中,商家为了个人的利益蒙蔽消费者说如果使用她们的价值580元的产品,就能去除脸上的斑点,显然是一种利用所谓的免费消费卡将消费者误导进了消费陷阱,纯粹是一种对消费者的“绑架”行为,完全违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本案中,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利用消费者独自一人的特殊情况,采用诱导、欺骗等手段故意制造了消费者脸上的小黑点、斑点,诱导消费者在无人商量的情况下不知觉掏出580元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知悉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该美容店应当退还消费者未使用的580元现金。
 
  经调解,该美容店退还消费者580元现金。
 
  蓬溪县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面对所谓的“免费服务”时,不要相信商家的夸大宣传,面对不合理的强制消费时,在保障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及时联系告知家人,不要贪图“免费”而使自己陷入无尽的花费中。(佘学军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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